(罗某受审图,来自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公号)
9月3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首例“微信赎金”病毒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作者“95后”男子罗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8年12月,黑奇士曾先后两次率先对本事件做出详细报道。
报道1:首例“微信赎金”病毒
有心人可能注意到,被称为“第一个入狱的大型病毒作者”的熊猫烧香作者李俊,制作传播的病毒造成数百万台电脑感染,判决书中有“被告人李俊、雷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论述。
根据当时360、瑞星、卡巴斯基等安全厂商发布的新闻和报告,熊猫烧香感染了数百万台电脑,后果极其严重;而微信赎金勒索案感染了两万多台电脑,前者主犯李俊,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而后者主犯罗某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为啥?
黑奇士请教资深律师,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和判决书相互印证。
律师介绍说,当有人犯罪时,法院对其的处罚要根据“先定罪、再量刑”的原则来处理,每一条判决都要经得起考验。以罗某制作“微信赎金”病毒、勒索钱财为例,其常住地为深圳东莞,该案由东莞警方负责,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来处理。
(法院官网截图)
黑奇士(id hqssima)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看到,罗某案例已经作为新闻被张贴。文中指出,“检察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经司法鉴定,该病毒程序会对用户主机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加密,为未授权修改、干扰,故为破坏性程序;该病毒具有通过监控用户键鼠操作来获取用户网络账号、密码信息的功能;该病毒感染电脑主机数量为27939台,记录键盘鼠标操作记录有21546条”。
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的公众号文章中,法院指出,“我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期间还进行盗窃、敲诈勒索,同时也触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 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判决较重的原因为:“除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外,罗某制作的病毒还进行盗窃和敲诈勒索,触犯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因此“择一重罪处罚”。(病毒运行后,对计算机的文件进行加密,并弹出附有微信收款二维码的勒索窗口。罗某以解密为由,向每台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用户敲诈勒索110元,共收款37笔,其中一笔30元,非法所得3990元,敲诈数额和次数均超过了量刑标准,涉嫌敲诈勒索罪)
黑奇士专门查阅了当初李俊的法院判决书,李俊犯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没有触犯其余两条罪名,而且在被警方抓获期间,有两大减轻罪罚的表现:第一是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法院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二是主动交出病毒专杀工具,且积极退脏。这两项法定从轻情节,使李俊被判刑较轻。
至于罗某在判决中有无从轻情节,原审法院尚未公开判决书,还有待考证。
罗某犯三项刑法罪名,李俊仅犯一项,且有从轻情节,这才出现“微信赎金案比熊猫烧香案判的重”这种情况。
在此告诫各位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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