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认定
2022-7-9 11:35:51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6 收藏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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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268

■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认定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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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全省提级管辖“第一案”结案

7月6日,菏泽中院对牡丹区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被告物业公司同意在三天内为原告出具同意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省首例裁定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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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善意执行显温度 强制腾迁有力度

      某银行诉刘某芹、解某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等,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一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柳某,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某芹、解某昌仍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张贴拍卖裁定和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以拍卖房产价格过低为由拒不交付房产,执行法官多次向其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仍不配合。

       2022年4月24日,法院决定对拍卖房屋进行强制腾迁。执行干警在涉案房产张贴强迁公告,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提出待女儿高考结束后再搬迁,同时称该房产是全家唯一住房,询问是否可申请五至八年租金。考虑到临近高考,为了不影响孩子备考,执行法官在征求买受人意见后,同意其女儿高考后再搬迁,并为其预留五至八年租金。被执行人向法院保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并签署笔录。承诺搬迁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再次反悔,以价格过低为由拒绝搬迁,法院决定强制腾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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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垦利区法院:“夏季会战”行动之“常态执行”

自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东营市垦利区法院组织干警63人次,警车15台次,利用清晨和午后的时间开展了三次集中执行行动。三次集中执行行动共涉及案件12件,拟拘传被执行人13人,涉案标的额100余万元。行动过程中,共拘传到庭被执行人2人,主动到庭被执行人1人。截至三次活动结束,执行和解案件2件,执行和解标的额18余万元。鉴于强大的执行声势,1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案件1件,履行标的额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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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法院:精准服务!“四书”“五经”护航企业发展

古有“四书五经”令人受益终身,今有“四书”“五经”助企健体解纷。且看威海市文登区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对企业常见问题进行哪些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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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经开区法院:便民提速解民忧 一案调处39份旅游合同纠纷

2019年底,家住日照经开区的金某等39人,订购了江苏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五日游”项目,并向该旅行社交齐了旅游费用。之后金某等人接到旅行社通知,因国内外均出现新冠疫情,其订购的旅游行程全部取消。但因受到市场行情和出行政策影响,该旅行社出现经营困难,资金无法正常周转,难以退还金某等人合计17万余元的旅游费用。两年多来,金某等人与该旅行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之间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金某等人分批次来到日照市经开区法院咨询立案事宜。

7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某等39人起诉王某某、江苏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40分钟的庭审调查和法庭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息诉罢争,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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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两起涉执行的妨害司法犯罪案件

近日,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两起妨害司法的犯罪案件,被告人仝某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某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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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269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两金”应否判赔?

2021年10月30日,张三饮酒后骑电动车沿幸福路回其住所,行驶到某公司西门对面时,李四骑电动车自后方经过张三身边。此时,两人互相认为对方骂了自己,但均未停车,各自继续前行。在幸福路与通发路交叉路口,李四停车等信号灯,张三见状,加快车速追赶上去质问李四为何骂人,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随后,双方互相殴打在一起。李四将张三摔倒在地,随即用身体压住张三身体左侧,连续用右拳殴打张三,致其受伤。后张三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长清区检察院就本案向长清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中张三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四现已服刑完毕。

现张三为要求李四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14万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经相关机构鉴定,张三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认定李四应赔偿张三各项损失合计24000余元,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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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270

■济宁市高新区法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2014年,原告济宁市某研究所(乙方)与被告精河县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环评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委托的某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费用58000元,合同签订时甲方预付乙方环评费28000元,乙方将环评成果提交甲方的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剩余款30000元。2014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环评咨询费28000元。2014年5月,原告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交付被告,并向被告开具金额 58000元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30000元,原告时有催要,但未留证据。2021年11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陈某在向被告工作人员凯某通话时保存了录音,电话中凯某表示:“我给领导这边也汇报了,尽量想办法给你们付掉,钱早晚是要给的”,并作出“我们想着争取年底给你们付了”的承诺。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凯某的电话内容认可。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仅预付了环评咨询费28000元,剩余环评咨询费300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环评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被告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又同意履行,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判决被告精河县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市某研究所支付环评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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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故事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法官江军的奋斗故事

       “爸爸,我的高考分数查出来……”“多少分……”“695分,青岛市高考第一名,全省前五十名”“儿子,好样的……你为我这个基层执行法官争了光”。这位基层执行法官就是江军,这位高分考生就是江杲坤,他们是一对并肩作战的父子。

      江军常说“执行的意义在于,让一纸判决兑现,让公平正义充满力量!”。因此,他始终坚守岗位,用最大的热情和激情,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他是如何做到工作出色,家庭教育又成功的呢?这种有效平衡工作和家庭的能力背后,又有怎样不为人知的努力秘诀。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江军的奋斗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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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济宁市兖州区法院:在羽毛球比赛中受伤 对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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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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