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涉及网游侵权人工刷量等
2019-10-01 00:57:02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56 收藏

互联网正在全面重塑人们的生活方式,这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成立一周年前夕,筛选、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网络用户侵犯明星人格权、网络差评引发的互联网名誉权纠纷,以及人工刷量、网络传销等各类互联网生态下的新型典型纠纷,并给出了裁判结果,明确了裁判理念,为多种网络空间行为提供了指引和划定了边界,极具规则导向意义。

案 例 一

《昆仑墟》诉《灵剑苍穹》

等5款游戏侵权

索赔500万被驳回

类 型

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

法 院

整体相似、亦有独创,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可另行主张

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游戏《昆仑墟》的著作权人,其发现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名被告联合运营的《灵剑苍穹》等五款游戏,在角色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多方面与《昆仑墟》基本一致,涉嫌抄袭,遂诉至法院称3名被告侵犯了原告游戏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5款游戏与原告的《昆仑墟》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但也有部分不同,在《昆仑墟》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认定,被诉的《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并不是《昆仑墟》游戏的复制品,不构成对其复制权的侵犯,也不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至于两者整体观感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对原告作品其它权利的侵犯,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菲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据相关统计报告披露,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游戏市场,截至2018年12月,网络游戏的用户规模达4.84亿。基于网络游戏产生的各种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著作权案件呈井喷式的状态。

网络游戏与传统的作品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游戏整体画面能否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尚无定论。本案中,法庭通过全面比对,发现《昆仑墟》和《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可以初步判断被告涉嫌侵权。但著作权案件应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审理,当事人未主张的,不能迳行裁判。

案例二

网上商城“拉人头”

被认定网络传销

起诉工商部门被驳回

类 型

互联网行政纠纷

法 院

支持依法处罚网络传销行为

原告广州某贤公司在网上商城销售礼包产品。消费者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等方式进入该商城,购买特定金额礼包产品可成为其会员,并取得以同样方式发展他人成为商家新会员的资格,以此形成一定规模的上下线关系。上线会员按下线会员购买礼包产品的金额大小获取相应奖励。

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广州某贤公司的行为构成传销,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贤公司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2019年6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某贤公司的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关于传销的规定,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合法,驳回某贤公司的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利用电商平台、微信、二维码分享等方式在短时间内发展了近3000名会员,发展势头迅猛。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传销行为往往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借助社交平台、网上支付的手段,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人员参与,具有发展会员速度快、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等特点。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新型网络营销为名的网络传销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

网友熬夜上天猫抢购纸尿裤

优惠信息撤销被“放鸽子”

类 型

网购合同纠纷

法 院

撤销促销信息有违诚信原则

2018年7月7日晚,天猫超市挂出优惠信息显示,一款纸尿裤的原价为189元一箱,从7月10日0点开抢,前5分钟单箱只要39.9元,每人限购5箱。消费者郑某之后将5件商品加入了购物车,并将链接发到微信群,相约亲友在7月10日0点抢购。但天猫超市于7月9日9点44分突然更改了优惠页面,删除了“前5分钟单箱39.9元”字样,并变更抢购开始时间至7月10日10点。原告郑某及其亲属在7月10日0点打开购物车后,发现里面的商品不能支付,遂等到10日10点才开始购买,发现并无优惠,最终以189元买了一箱产品。

原告郑某称,他和亲属熬夜抢购,发现并无优惠,认为天猫的行为属于违约,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属于欺诈,且让其在亲属中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故起诉天猫请求判令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猫公司应向原告赔偿1元,驳回郑某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被告的网络促销信息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其撤销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原告此次网购中尚不构成信赖利益之外的损失,也无证据证据被告侵害其人格尊严,故无需赔礼道歉。

网络环境下,电商经营者拥有信息资源的优势,要适当加重其所负注意义务,预见促销信息会激发消费者强烈购买意愿,不得进行虚假促销活动,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促销信息。但电商经营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被投诉风险高,在判断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时,应考虑对其人格利益的必要尊重,避免责任过重。 

案例四

化妆品公司用林志玲形象打广告

被判赔5万元

类 型

网购人格权纠纷

法 院

网络时代明星人格侵权纠纷多发

广州一家化妆及护肤品销售公司,在未获得中国台湾艺人林志玲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品牌名称、微信公众号、13篇微信文章中分别使用了林志玲的名字、照片等相关信息作为广告推广。林志玲方面起诉称,广州该化妆品公司在网络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宣传推广产品,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故诉请广州互联网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化妆品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需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点评

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特别是演艺明星人格权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目前在责任承担方面差异较大。本案一定程度确立了经济损失赔偿及维权费用判赔标准,提供了合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思路,防止权利人滥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充分考虑了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承担之间的平衡。 

案例五

网友帮YY拉新用户1.2万多个

4万多元“悬赏金”竟不兑现?

类 型

网购悬赏广告纠纷

法 院

“人工刷量”违反诚信不应支持

网友钱某在华多公司为推广“YY极速版”(一款APP)发起的“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中邀请了近万名用户,按规则应获得红包奖励4万余元。但其提现时被告知违规操作并冻结账户。钱某向法院主张华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2019年7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华多公司所开展活动为网络悬赏广告,旨在挖掘用户社交资源,扩大APP新用户数量。原告组建参与了数百个专为获得邀请者奖励的微信群,发放任务、向完成任务者支付额外奖励,以此邀请了上万“新用户”。这些群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用户。原告的行为属于“人工刷量”,没有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原告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不符合被告”邀请好友“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的目的。 

法官点评

在互联网语境下,出现了专门选择互联网公司获利的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奖励的群体,其行为被称为“薅羊毛”。该群体采用利诱手段聚集大量专待领取奖励和额外奖励的人群,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条件支付奖励,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案例六

签订著作权阴阳合同

商业维权公司“无权”起诉被驳回

类 型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

法 院

严查商业维权公司是否真有授权

某网文作者将4篇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转让给了一家法律咨询公司,授权该法律咨询公司起诉维权、获得赔偿等。该法律咨询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某文化传播公司。

该文化传播公司后发现有一微信公众号转载了涉案作品,遂将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告上法院索赔。被告方认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实际并未获得著作权授权,不具备原告资格。该文化传播公司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不准并驳回其起诉。

广州互联网法院查明,该案中,网文作品的作者与某法律咨询公司之间签订了阴阳合同,表面上转让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约定著作权仍在作者手里。双方转让协议实际只是为了维权所用,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当前,在著作权维权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商业维权公司通过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受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侵权人起诉索赔获取利益的案件。商业维权公司是否真正享有诉权成为法院首要核查问题。该案表明了法院严禁商业维权公司以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权属、借助司法手段维权获利的态度。权利主张人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的,法院应严格审查其诉讼行为和撤诉目的,对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警戒,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案例七

边检站使用歌曲做宣传

构成侵权被判赔8万元

类 型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

法 院

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一作曲家王某诉称,某边防检查站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其创作歌曲并在网上传播,且未标明其曲作者身份,构成侵权。边防检查站辩称,其系国家机关,出于宣传边检形象和工作需要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2019年8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为宣传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被告利用王某的乐曲制作音乐宣传视频的行为,显然不是履行法定职责,故不属于执行公务。而且,被告未经许可,在全文使用原告音乐作品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也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法院判决认定,该边防检查站赔偿8万元;停止使用原音乐视频,完成赔偿并在原音乐视频中署上作者姓名后,可基于原有宣传目的继续使用该音乐视频。 

法官点评

在实现公共管理职责时,国家机关并非为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认定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角度,跳出“一旦认定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的常见处理思路,选择以提高判赔额的方式许可行为人继续使用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以实现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案例八

宝宝在月子中心得肺炎

夫妻上网给差评被索赔50万

类 型

互联网名誉权纠纷

法 院

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

宝宝在月子中心期间感染了肺炎,因对月子中心服务不满意,广州一对夫妇事后在大众点评网上给予该月子中心差评。月子中心以差评内容属于诽谤,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夫妻俩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9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小夫妻在网上对月子中心环境、卫生、饮食等负面评价内容不应视为失实,不构成诽谤、诋毁等损害该公司名誉的行为,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尤其重视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出的“差评”。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表“差评”的边界在哪、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民通过其网站发表的信息和评论审核到什么程度,均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法官认为,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经营者亦应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并予以必要的容忍。 

案例九

3年内退货率、拒收率超8成

 网友滥用权利被商城冻结账户

类 型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 院

消费者滥用权利应受到规制 

某网络商城用户的网友下单1800余元商品后,因不满自付快递费用而退款。其在2015年至2018年三年内的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据此,商城退回服务费,冻结了其商城账户。该网友认为商城违约、欺诈,将其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9年5月,法院判决,原告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只针对上门取件退货,不等于“无限退货”。原告行为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网络购物的用户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原告较长时期内如此高的退货率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网络商城按照有效服务条款冻结原告账户,有合同依据,其行为符合合同规定。

法官点评

在网购生活中,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现象层出不穷,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允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通过用户协议制定平台自治规则,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条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切实遵守。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恶意退货、畸高退货率等滥用权力的用户采取中止、停止服务等限制措施,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合法性。 

案例十

大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视频

法院颁诉中禁令立即停止传播

类 型

知识产权诉中禁令

法 院

侵权可能性大,支持禁令申请

网络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公司腾讯认为,国内某短视频平台未经许可传播大量该游戏短视频,并引诱用户上传,获得巨额收益,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对其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若不及时停止传播,侵权导致的损失将不可逆,故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诉中禁令申请。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认定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裁定要求某视频平台立即停止上传、传播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全部视频。同时要连续十五日向用户发布公告。 

法官点评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日益呈现出实施成本低、侵权获利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法院在仔细审核,认为侵权可能性大,且在申请方提供了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发挥禁令救济的功能,有利于及时制止网络侵权。

打造传播精品案例

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据了解,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年以来,通过打造、传播精品案例的方式,为一系列新型典型的网络纠纷树立了裁判规则,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引导了行业良性竞争和创新发展。

例如,以规制用户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明确直播打赏合同性质、给予经营者缔约过失容错保护等案例,合理保护了互联网新型交易模式。郑某诉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入选《广东法院经典百案(1978—2018年)》。

以高效审结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多维保护数字文化产业治理成果。如6个月内审结法院成立后的首案“昆仑墟”诉“灵剑苍穹”著作权纠纷,形成5万余字精品判决书,双方均服判息诉,引导网游行业良性竞争、创新发展。该案获评全省法院“百个优秀庭审”。

打造网络空间人格权立体化保护机制。依法制裁利用互联网制造散布谣言、辱骂他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及姓名等侵犯他人人格权行为,明确网络空间言行法律边界。以“林志玲同名面膜案”“冒用钟汉良姓名及照片案”树立保护与惩罚并重、损害赔偿与责任承担相一致原则,促进网络信息真实健康传播。

积极促进涉网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当庭宣判全国首例利用5G技术开庭审理的涉网络传销行政诉讼案,力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依法明晰网络合法销售与违法传销的法律边界,助力政府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崔婷婷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M4MDY3NA==&mid=2651360790&idx=1&sn=438cee4c4dda49140d14a20f989ba5c2&chksm=801a4a3bb76dc32d62e1f587f280ee89c44d2d1c9f05d68483c45c243051154f3499809fe9b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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