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盘点 | 新型网络犯罪治理
2023-1-29 20:33:5 Author: 网安杂谈(查看原文) 阅读量:15 收藏

新型网络犯罪治理

  编者按:

癸卯兔年,春临大地。新春佳节期间,本刊推出年度特别策划——2022年年度盘点,选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最具特色的关键词,集纳2022年《中国检察官》杂志24期重点文章,以飨读者。

本辑以刊期正序编排,点击题目即可阅读全文。

“嗅探劫持”情境下的网络侵财犯罪规制检视

(2022/04)

李德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嗅探劫持”情境下的网络侵财犯罪模式复杂,被侵入的网络金融账户类型多样,法律性质各异,具有盗骗交织的行为特征,犯罪模式的特殊性与财产账户的多元性导致入罪评价复杂化。要准确认定此种作案模式下的网络侵财犯罪,需立足于既有的法律规定,理清不同网络金融账户的法律性质与应用状态,充分激活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规范逻辑,有效兼顾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盗窃、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特殊性,实质评价“嗅探劫持”模式下不同侵财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对非法处置网络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对非法处置第三方支付账户财产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网络裸聊敲诈勒索案件下游犯罪的司法认定

(2022/06)

陈志佳

杨玉心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简介:网络裸聊敲诈勒索案件,虽然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范畴,但其犯罪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均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当,目前针对此类犯罪虽无明确司法解释,但司法人员亦不应机械司法,排除此类电诈司法解释的合理运用,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客观规律,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体系化理解,合理化运用,有助于全面、完整评价此类犯罪行为。

网络平台传播欺诈信息的刑事责任认定

(2022/06) 

杨言军

李超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简介:在未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情况下,哪怕违法信息已经大量传播,依然难以对网络平台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论处。即使监管部门已经责令平台改正,如果网络平台整改及时,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网络平台犯罪“严而不厉”的体现,因为刑法必须保持合理张力,既不能让网络犯罪泛滥,又不能遏制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要达到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的双重目的。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2022/08)

张艳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迅速扩张。实务中,围绕本罪立法定位、罪量要素和竞合问题的争议频发,应将本罪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的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罪名。据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应以共犯相对从属说进行解释,第2款应以积量构罪说进行解释。本罪主观故意只能是完全概括故意,片面、单方明知上游犯罪性质的,构成上游犯罪共犯。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实施了转账、刷脸等网络结转帮助行为的,无论是客观行为区分说还是既未遂区分说均有不足之处,应综合行为方式和证据查证情况具体认定。

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

(2022/08)

李先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从参与时间点、转移资金性质、具体帮助行为、参与心态四个维度进行判断。实施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原则上在“明知”的有责情况下均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均应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既遂后参与的,根据转移资金性质、具体帮助行为的不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前参与的,根据参与心态不同构成上游犯罪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犯罪的司法认定

(2022/11)

孙灵珍

杨淑贤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犯罪高发,成为网络赌博的主要犯罪形式,隐蔽性强,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危害严重。但司法实践中对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认识不一,需结合办案实践,对网游游戏平台、手机赌博APP作为赌博网站的认定、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犯罪数额以及共犯等问题进行辨析,以精准司法提升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质效。

利用抓包软件篡改计算机交易数据的行为定性分析

(2022/16)

王晓光  

李洋 

谢添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简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往往比社会法律规则的更新要快,而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往往给我们处理司法实践问题带来一定的困惑,就像本案这样,传统的盗窃行为从现实空间转移到了网络空间,使得盗窃行为变得复杂且神秘,这就要求承办人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和认知,认清犯罪行为本质,揭开“网络空间中盗窃行为”的神秘面纱,才能对案件准确定罪量刑作出处理。

网络犯罪惩治重难点问题实践分析

(2022/17)

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课题组

摘要:伴随数字综合体技术革新,网络犯罪活动滋生蔓延,呈现诸多新趋势。研究浙江2019—2021年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发现,当前网络犯罪司法办案中存在取证固证审查难、案件管辖确定难、平台综治维稳难等问题,司法机关应及时调整策略机制,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完善网络犯罪证据和管辖规则及提升综治维稳能力水平等方面,不断完善网络空间的司法治理。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

(2022/21)

吴春妹  

李长林  

王星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摘  要:认定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性质,必须先解决比特币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财产的问题,即比特币所附着的支配权益能否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是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法秩序要求而不断变化的。当前,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利用“变异黑话”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的刑法规制

(2022/20)

栗旭峰

吴舒敏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实践中一些行为人为躲避审查,利用以谐音、拆分、模糊、颠倒违禁词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网络“变异黑话”,在网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提供引流服务并从中获利。认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要厘清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形式不完整的“变异黑话”本质上具有信息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提供引流服务仍可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发布信息”;二是“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要规范界定行为人发布的信息的刑事违法性;三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独立预备罪,下游犯罪未查证属实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网络直播诈骗刑法规制路径与立体化防控

(2022/2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网络直播兴起的同时也伴生着刑事风险,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实施诈骗,造成严重危害。直播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并非中立帮助者,投资理财直播中的“带单”行为本质上也是诈骗行为,而复杂分工条件下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遵守共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当下我们对网络直播诈骗的规制,应着力探索构建多部门及行业共同参与的立体化防控治理模式。

提供“翻墙”软件行为定性分析

(2022/22)

汤智  

赵梦格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简介:有偿提供“翻墙”软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但该行为是否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需要定罪处罚,要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量刑。对不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仅因出售“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巨大而扩大打击面,转而适用非法经营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释放司法善意,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TMzMDUwNg==&mid=2650887208&idx=1&sn=d50f4cb244df38ac46c818159dfed77a&chksm=812ea80db659211bc3ed8418319d91e5f35f577d2f26944477656689da9b1573d9828fdeaf0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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