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不可思议!与陌生女子站着发生性关系,男子居然被判无罪!
2023-4-23 00:23:30 Author: 利刃信安攻防实验室(查看原文) 阅读量:39 收藏

最近我正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临时抱佛脚,查阅了很多强奸案的无罪判例,很有启发。说起强奸案,虽然说一般卷宗不多,案情也较为简单,但是这类案件可以让承办人晚上睡不着。到底谁说的是真的?能够以被害女性所说认定为强奸罪吗?这些问题在脑子里转了又转。

可以说,能够杀死脑细胞的案件,强奸罪绝对算一个,很多脑细胞在纠结中死亡,因为一旦认定了就是3年以上,而一旦不认定,女性被害人往往要申诉和信访。小美是我的工作助手,她得知我要写这个案例(裁判文书网(2019)闽0725刑初89号),便和我一起讨论起来。

小美:为什么非要写这个强奸案?

老胡:最主要的原因是,这是一个无罪案件。

小美:这个男子真的不是强奸吗?听说案件的被害人可是一个未成年人,并且她报案那么及时,我相信她说的真的。

老胡:法院最后的判决虽然是无罪,也是存疑无罪,其结果是否正确有待历史的检验,但是其思维方法值得学习,我们知道,强奸罪的认定过分依赖于被害人的陈述,到底有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还需要从各种证据出发、结合生活经验以及常情常理进行综合认定。

小美: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有什么特点?

老胡:被告人李某华,案发时21岁,被害人张某某,还差2个月就到18岁。法院最后还查明了张某某在案发前有过多次性经历,还交往过男朋友。

小美:我记得大学老师讲过,品格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张某某曾经有过性经验,难道说就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对象了吗?

老胡:品格证据虽然不是定罪的依据,但是依然是量刑的重要参考,本案中的强奸罪事实的认定,与张某某的性经验有一定关联,可以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小美:案发前两人认识吗?

老胡:不认识,2018年1月21日晚上7点多,李和朋友魏某,还有魏某朋友10余人,到福建省政和县,一个音乐会所去玩,也就是唱歌和喝酒,他们所在包厢号是999,同一时间,张某和朋友黄某、以及黄某的4个朋友在包厢882玩。大概在8点钟,李和张都走出了包厢,李看到张后,主动给张打招呼并加了她的微信,然后张就回包厢了。

小美:加了微信后,两人聊了什么?

老胡:根据调取的聊天记录显示,8点23分通过好友验证,而后李问张有没有男朋友,张说其有男友,李就说要和张交个朋友,张回答“嗯”表示同意。李然后问张能否带其到政和县逛逛(李不是政和县人,他这天是到政和县赴喜宴),张说没空要去找朋友。

当然,李随后又发了一句“你这真打,社会人”。该句聊天记录,与后面的案情有关,我稍后再说。

小美:一个陌生男子,张就随便加微信,真是连一点安全防范意识都没有。

老胡:谁都能想像你一样,案子办多了,都不跟陌生人说话,确实不会被骗,但是这样你也很难脱单啊!张也是大大咧咧的,她回到包间后,就将李加她微信的事情,给黄某说了,黄某让张某不要理会李,估计是黄某看出来了,李某可能对张某有意思,要约张某逛街。

小美:既然如此,那么两人后来怎么又碰到一起了呢?

老胡:你没听过吗?无巧不成书啊!过了一会,两人又同时走出了自己的包厢。再次见面后,李对张说到楼道去聊天,张同意,两人就到了楼道,位置在二楼的安全门口。

小美:就是住宾馆那种半开的铁门对吗?

老胡:是的,这是逃生通道啊,我们经常出差,住宾馆时一定要看看安全门的位置,万一发生火灾,第一时间逃跑。

小美:后来发生了什么,在这个位置实施性犯罪,太不可思议了,这可是一个公共场合。

老胡:两人聊了一会,就一起打开半开的安全门,走到2楼和3楼的转角处。然后两人开始有搂抱、亲吻和抚摸的行为,亲的部位是脸部和嘴,抚摸部位是胸部。接下来,两人所说开始出现一定的分歧。

据张某在公安机关所说,虽然在搂、抱、亲的过程中,她用手推了李,她可以接受搂和亲的。过了一会,张说她想离开,而李却“威胁”她“要上去就一起去”,张不想去,就仍然待在原地,然后李开始陆续解开张的和自己的裤子和裤头,张脸贴着墙,李用背立式的方式插入了张的阴道,3分钟左右,李完成射精,该过程中张没有呼救。

张强调了三个情况:第一是她在两人发生关系过程中,因为李搂着她,她用手将李的手起开,没有成功;第二是当时她手机掉到了地上,李将手机拿了起来(又说过手机被李抢走了),等李完事后,才把手机给她;第三是完事后,李问张是否想打他,张说是,还打了李一巴掌。

而报警情况并非是张报的警,而是张回到包厢882,告知了朋友黄某自己被强奸的情况,黄某报的警,报警情况有多个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小美:李是什么时间被逮捕的?他是怎么说的?

老胡:李是2018年1月22日被逮捕的,他供述的案发过程与张基本一致,但是细节也有很多区别。

总结一下,李的供述和辩解与张某不一致的地方如下:李对张进行搂、抱、亲,张推了李一下,只是因为拥抱久了,而后两人又开始搂、抱、亲,李曾陆续抚摸到了张的乳头和阴蒂,张抖动了一下,把裤子的扣子弄掉了,张说“怎么那么不小心”,李就将扣子捡了起来,放到了张的口袋里,然后就是抱着张某转个方向,李将两人的衣服脱掉,将自己的生殖器插到了张的阴道里,虽然张推了他一下,但是没有说话,过了3分钟,李射精到地上。另他有一份供述和辩解称,并没有将生殖器插到张的阴道里。

小美:警察没有提取张某的身上的液体进行DNA比对吗?


老胡:这是常规操作,当然做了,很遗憾,张某身体的残留物中没有检出李某的精斑,连李某的DNA都没有检测处理。

小美:这显然是对被害人不利的。一审法院直接就认定李某无罪吗?

老胡:哪有那么容易!强奸罪,虽然并非复杂案件,但是起码也说疑难案件吧!2018年11月27日,李被政和法院判处3年2个月,李上诉后,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政和法院第二次认定李属于无罪。

小美:认定无罪确实不容易,相当于否定了检察院的指控,辩护律师有什么意见呢?

老胡:检察院或许有不同认识,因为一般的无罪案件,检察院都撤回起诉了,而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还延期审理了1个月,可见内部也有不同意见。辩护律师的意见有3条:

一是从案发场所、案发时双方言行、案发姿势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有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而导致张某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

二是张某有手机,却不报警,告知朋友黄某,黄某报警,其报警意愿不真实;

三是虽然张某不满18周岁,但是交过男友,有性经验,其性认知能力并不是差,而是强。

小美:辩护律师根据犯罪构成分析,结合报警情况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同时反驳了公诉机关的张某年纪小与性认知之间的关系,辩护词还是很精彩的。


老胡:是的,你对这个案件有什么意见?

小美:说不上来,感觉张某确实是反抗意识确实不明显,那个地方可以随时呼救,她好像是半推半就地和李某完成了这件事情。

老胡:是的,法院认定李不构成强奸,案件存疑的理由主要有三点,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是从案发地点看,无论是安全门还是拐弯处,均不是封闭场所,张某始终没有呼救;

二是从事情发展看,张某被搂、抱、亲时,有过拒绝动作,反抗不明显,事后表示她可以接受搂、抱、亲;

三是从案发姿势看,两人发生关系过程,张某无语言拒绝,该姿势如果没有张的配合,性侵无法完成。

小美:法院的理由很精彩,强奸罪的认定确实不容易,这个案例确实能启发办案。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胡:是的,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构成要要件,是认定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不能单纯地认为事后“被害人报警了”,就认定违背了妇女意志,同时也不能将被害妇女没有反抗的意识表示,进而认定“被害人同意了”,要通观全案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进行认定。

1、案发时被害人的认知能力。

比如强奸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是无辨认和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些人对性的认知能力较弱,有的根本没有认知能力。

2、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

反抗能力要结合身体和环境两个因素考虑,比如身患重病的患者以及行动不变的孕妇,他们的反抗能力必然降低,比如在偏僻的意外,大喊大叫也没有用。

3、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实践中,到底是“未做表示的半推半就”还是“默示同意不敢反抗”,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客观原因准确分析,通过行为的行为展示行为的人的心理状态。


具体到本案,张和李案发时刚刚认识,李不具备因其他原因威胁张的客观理由,比如李有张的不可告人的秘密,都没有。

其次,案发的地方在一个类似KTV一样的娱乐场合,不是包厢内,也不是厕所内,是一个并非封闭的环境,这提供一个张有能力反抗的基础环境,语言反抗是最常见的反抗方式,也是女性遭受性侵时惯用的反抗方式,很遗憾张没有,事发后张也没有立即报警,也不哭泣,这与一般人均不相同。

再次,两人的姿势和体位,也不利于李完成犯罪过程,而李却完成了犯罪过程,这说明张有默认和默示的身体表示。

最后,张第一次见面就允许对方抚摸和搂抱自己,也说明了张与普通的女子不同,房间内还有自己的很多朋友,其有反抗的心理优势,但是仅仅用身体反抗,很明显是不够的。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Mjk3MDY1OA==&mid=2247503243&idx=8&sn=55e8a4826ffd5181d54fa9d5e4fd55f8&chksm=fbfb7d46cc8cf450ae7bdebaad6327ed99ae7e68323d7885e97b86c9feb562777663dc46e3f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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