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北京首例适用两高网络犯罪司法解释案件宣判 两男子因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获刑
2019-12-06 23:03:17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55 收藏

受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托,制作设立假银行网站,窃取用户信用卡信息。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黄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认定陈某、黄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分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2万余元。

海淀区委政法委书记吴计亮带队旁听庭审。此外,来自海淀镇、永定路街道、清华园街道等单位的80余人旁听庭审。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而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故相关从业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因此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

本案由海淀法院代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海淀检察院检察长刘惠出庭支持公诉。

据了解,本案系《解释》施行以来,北京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黄某以牟利为目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制作、设立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钓鱼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致使多名居民被骗,经查共窃取信用卡信息190余组,违法所得52万余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设立用于诈骗活动的网站,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案件意义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和上升态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特别是对实践中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设立“钓鱼网站”作了专门规定。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冒金融机构名义制作“钓鱼网站”,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190组,违法所得高达50余万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的顺利审结,系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首例适用《解释》审理的案件,对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图文编辑: 北京师范大学 胡涵)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M4MDY3NA==&mid=2651360935&idx=1&sn=72aa41798a0fe0608a08718e75cf22ef&chksm=801a4a8ab76dc39ce875a10b609c7faee48b6d9a986dfe437186b16274776251cc90775bc5b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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