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治罪,还是治理?
2023-5-6 09:59:59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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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依法治国,法律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信仰;以法治国,必然陷入法律工具主义泥潭。坚守刑法谦抑原则,应当成为我们思考问题的逻辑起点。感谢王志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深入思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门槛低,入刑人数多,已经引起广泛重视。很多将重心放在其缺乏犯意联络的独立性,并强调其特殊性,为了维护其正当性,又强调其主观明知的推定,导致“明知”认定的宽泛化。尤其要防止这个罪演变为口袋罪,将大量无知的人搞成罪犯,进而扭转其人生轨迹,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还是应当回归到共同犯罪的框架下来理解与适用本罪
帮助行为的入罪,并不能否认其帮助行为的实质,也不能抹杀对于构成要件实现的从属性。仅以对犯罪实现有所促进作为入罪理由,是说不通的。否则将导致打击错位,放纵本应着力查处的诈骗行为。
举例来说,对网络电信诈骗最不可或缺的莫过于银行系统,在犯罪成因当中,从后来银行采取的预防措施来看,也不无责任。凭经验可知,银行对滥办信用卡是鼓励甚至纵容的。从社会交往来说,供卡对犯罪实现来说,并非不可或缺,拿假身份证开户也是客观存在的。毋宁说,供卡只是减小了取现的难度而已。生活当中,借卡给别人转账或周转的,恐怕亦非罕见,何以收取一点费用,就变异成犯罪?
仅仅靠“推定”来断定明知似乎过于随意。这里的“明知”,应当是确切知道正犯的存在或实施,客观面上也必须以正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着手或实现为前提。供卡人是否负有查清他人用卡不犯罪的义务,本身就值得讨论;供卡有无可能是一个生活中的中性行为?比如将车借他人是否连带负有他驾驶车辆实施犯罪的共犯责任?显然不可一概而论。
一些未成年人、老年人、涉世未深的学生,并不能理解长链条的犯罪连结,他们贪图小利,是否可主张购卡人不实施违法犯罪的信赖?假定购卡人利用卡片实施了善举(如隐名捐赠),该善举是否也可以归属于供卡人?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4NDAwOQ==&mid=2650736780&idx=1&sn=91ae7fde28ec5d4b9b05c1f00271ecf7&chksm=8382d80ab4f5511c4b457815429963a68dbdd028e659dd0c63f4a2cfdf334b70b1578819a0f6&scene=58&subscene=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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