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是一个高度信息化和技术密集的领域,其数据信息承载着乘客个人信息、航班信息、机组人员资料等众多敏感数据,具有极高的敏感性和机密性。首先,在民航领域,用户数量庞大且信息涉及范围广泛,每天都有数以百万计的乘客通过民航运输系统出行,这些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隐私数据被记录在不同的系统中。
同时,民航公司还需处理航班安排、机组人员信息、飞行计划等大量关键数据,一旦这些数据发生泄露或被篡改可能会引起个人隐私泄露、航班安全受威胁等问题。因此,对于民航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使用以及共享,都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和权限管理制度,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为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航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激发数据价值,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支撑民航高质量发展,按照智慧民航建设工作安排,智慧民航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组织编制了《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
《办法一》根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依据《关于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航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活动。
《办法二》在遵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依据《关于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航数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民航实际制定。《办法二》中所称数据共享是指依托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开展数据共享活动的行为。民航数据共享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管理方和数据平台方。其中数据提供方指开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并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数据使用方指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应用数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数据管理方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授权,对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民航数据共享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的部门;数据平台方指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各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的部门或单位。
具体内容如下:
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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