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窗 | 吴春妹 贾晓文: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可成为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
2020-02-25 00:35:03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66 收藏

● 疫情快讯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疫情防控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拒不配合防疫、检疫等防控措施的行为。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将“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妨害公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上述居委会、村委会职责的有突发事件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均未明确规定职权委托。因此,要认定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仍需从委托的本质出发讨论。

首先,居(村)委会虽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可以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有时县级政府将行政权力委托给街道、乡镇,而街道、乡镇又将其中部分内容二次委托给居(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同样认可二次委托成立。因此,基层组织本身的自治性质并不当然阻却“委托”的认定,而应当着重审查其是否受到有权机关在行使防控疫情职权方面的合法委托,委托职权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

其次,行政委托的主要形式有法律规范及《行政委托书》等。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于政府通知、防控指挥部通告等刊载于官方网站的公开文件,如其中明确规定居(村)委会在疫情防控中可实际操作的具体职责,可以认为符合行政委托的合法形式。但若未明确职责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宜认定合法委托,避免不当扩大委托范围。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中规定,社区(村)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即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社区(村)的职责规定得较为详实,应当认定为将部分防控工作的权力委托给社区(村)行使。

再次,当前由于人力紧张,也存在着物业、保安、志愿者等人员在居(村)委会统一安排下开展防疫工作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可以尝试参考当前办理辅警被妨害公务案件的标准,安排内部人员与上述人员共同开展防疫工作。

同时,居(村)委会应当依法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一是公务内容合法,须为在疫情未解除期间为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二是职权来源合法,自发性或超越委托范围开展的疫情防控活动不属于公务的范畴,不受刑法保护;三是职权行使合法,即须先使公民能够了解其在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再根据具体规定依法开展相应措施。

(《检察日报》2020年02月23日)

作者 | 吴春妹 贾晓文

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 北京师范大学 陆荷洁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M4MDY3NA==&mid=2651362054&idx=1&sn=728fe3ce438a3c2be163ff56a942f53e&chksm=801a572bb76dde3d4e93059afeb610d0a89a63c38393d13c3255947c1671d550f2fc9528f8f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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