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盲盒销售违法典型案例
2024-3-21 17:51:6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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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民生热点问题,加强新领域、新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盲盒销售等专项执法行动。坚持执法+服务,强化约谈指导,深挖违法线索,攻坚行业痼疾,着力规范行业,打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上海洳娟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用人脸识别设备收集个人信息案

2023年3月24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用人脸识别设备收集个人信息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出于防范盗窃等目的,于2021年4月委托某信息科技公司在超市大门位置安装了一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对进入超市人员进行拍照、人脸识别分析比对,相关数据存储于超市监控系统硬盘内,定期自动覆盖。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收集人脸数据图片未经消费者同意,且经营现场无明示收集脸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收集规则等,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用人脸识别设备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办公电脑系统内存在被泄露的房源信息且未取得房主授权委托,上述信息系当事人从其他房产中介(已另案查处)处获得,当事人未经被侵犯信息的房源信息主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拨打滋扰电话,严重影响房源信息主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上海秦汉胡同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青浦第一分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2023年7月24日,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电脑中存储个人信息内含姓名、年龄、电话以及联系记录若干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个人信息的合法来源。在当事人的业务操作系统中还发现有多条挂断、拒接、打不通但仍多次拨打消费者电话的记录,以及部分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当事人员工仍向其联系业务的记录。

当事人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同时也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通过与同行交换等途径收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上海那嘎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案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当事人处就餐后,莫名接受到电话和短信骚扰,怀疑就餐时被商家违法收集消费者数据信息。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设置桌面二维码扫码点单的方式为来店消费者提供点餐服务。顾客扫描桌面二维码后跳转到当事人企业公众号授权服务页面,通过点击页面中《隐私权政策》,页面无法弹出个人信息隐私权收集详细内容,相关跳转页面中个人信息收集种类、处理目的均未告知消费者。当事人通过上述功能,收集了消费者手机号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为来店顾客提供扫码点餐的方式,本意为方便来店顾客提供点餐服务,但顾客个人手机号作为个人信息,与点餐服务并不直接相关,不应在使用上述服务过程中被收集、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处罚。

05

上海沫沫班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科东路分店、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悠优杂货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4月11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商业广场开展盲盒类商品专项检查。经查,上海沫沫班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科东路分店(店招:沫沫班长)销售的“七彩宝石盲盒”,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悠优杂货店(店招:名创优品)销售的“奥特曼黑暗引力勋章第一弹”两款盲盒类商品,商品外包装和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均未注明相关款式以及隐藏款的抽取概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家当事人分别处以10000元的罚款。

06

深圳市三宅商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三宅贸易分公司未以显著方式公示随机商品抽取概率案

2023年4月13日,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迪士尼公主系列人偶造型盲盒中性笔0.5mm(黑色)”、“Sanrio Characters 系列盲盒中性笔0.5mm(黑色)”等盲盒商品,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公示商品抽取概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以显著方式公示随机销售商品抽取概率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07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鹿沁百货店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案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9月起,先后将“晨光HAGP1706”款文具盲袋、“晨光×若来HAMP1656”自动铅笔盲盒套装置于其经营场所货架上以随机抽取方式对外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20元/袋、10元/盒。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上述两款产品时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至2023年2月15日被查获,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晨光HAGP1706”款文具盲袋5袋、“晨光×若来HAMP1656自动铅笔盲盒”套装9盒,销售金额共计19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随机抽取方式销售产品时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上海崇明觅浪百货店等单位未按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等关键信息系列案

2023年3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崇明觅浪百货店、上海爱夹莱游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崇明区柳嘉日用百货商店、上海娇鲲商贸有限公司崇明大道店、上海市崇明区力智日用百货商店等5家盲盒经营者开展专项执法中发现,上述当事人销售玩具手办等盲盒商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及盲盒的外包装上均未对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进行公示。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而未按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4000元。

相关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依法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超出消费者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三年。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消费者。
第四十条  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
经营者实际的市场投放应当与前款公示内容相一致,不得篡改抽取概率,改变抽取结果。

开展随机销售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鼓励随机销售经营者通过建立保底机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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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E5MDAzOA==&mid=2664208548&idx=7&sn=78b86fbedfb66785aadba6311a12f236&chksm=8b599a5dbc2e134b4364a1c88d7ac493fb10c3f4336ccf2002ad5e5e4d0478402f2e67515675&scene=58&subscene=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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