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防治网络暴力的多维综合施策
2024-6-25 19:56:5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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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吴沈括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空间滋生蔓延的严重失范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网络秩序,对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甚至引发受害人精神疾病或自杀等严重后果。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将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彰显了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惩治网络暴力和加强网络治理的决心。2024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将网络暴力信息定义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涵盖了网络暴力信息的主要表现类型,并规定网络暴力的治理既需要国家和各级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也需要相关行业组织自律,形成多主体协调参与的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模式,传递出国家严厉打击网络暴力信息的讯号,以及施行网暴治理有效机制的长效立场。

现实挑战:网暴者的低实施门槛与受害人的高维权成本

从根源上讲,网络暴力的产生与网络空间的自身特性以及变革期社会冲突矛盾的加剧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一段时期以来,网络暴力的实施门槛较低,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较高。一方面,随着网络的发展普及,各类网络社交平台的用户人数大量增加,便捷的平台操作模式进一步降低了网络施暴的技术性门槛,网民简单的跟风评论、转发等行为就可能为网络暴力的蔓延提供支持,网暴参与者往往不需要付出很多成本就可以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一些网民面对负面情绪,选择在数字空间里中进行宣泄,通过贬损他人、恶意评论等发泄自身情绪,或者通过带节奏等方式获得认同感,弥补现实生活中的心理缺失。而另一方面,网络暴力受害人维权面对较为困难的处境,由于施暴者人数较多,且信息传播范围较为广泛,网络空间又具有较强的匿名性,因此维权并非易事,在证据固定、身份识别等方面需要花费较高的时间精力成本。网络暴力往往会为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即使受害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赔偿,但网络暴力造成的名誉贬损、人格侮辱等恶劣影响较难彻底消除。

治理之道:参与成本的提升与维权成本的降低

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有效根治需根据其性质特点和传播规律采取有生态型的综合治理,既需要提升网暴者的实施成本,通过防止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使其不愿且不敢实施网暴行为;又需要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支持其采取合法措施,积极主张权利。

对于提升网络暴力参与成本的方式,一方面,应当增加制造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难度。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严格遵守实名制注册规范,对于涉嫌网络暴力的账号依法作出警告、封号、禁言等处理,在账号注册和信息发布阶段,就尽可能降低网络暴力出现的可能性。在发现网络暴力信息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及时防止网络暴力信息的扩散传播。
另一方面,应当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对应的责任,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治理网络暴力,让不法分子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从而断绝其“法不责众”等不当念想。根据《治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我国《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网络暴力可能触发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也专门就传播虚假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和侵犯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做出了禁止。此次《治理规定》融合治理网暴信息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网络暴力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帮助网络暴力信息受害人主张权利,降低受害人维权成本,能够减少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结果进一步扩散,同时传递出保护受害人的强烈讯息:一是网络信息服务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暴力信息防护体系。根据《治理规定》第五章保护机制的规定,网络信息服务者应当对面临网络暴力风险的用户启动保护机制,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切实强化对潜在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此外,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特别是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网络信息服务者和网信部门等国家主体共同帮助网络暴力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维权路径和指引。网络信息服务者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同时,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整体而言,《治理规定》的制度设计直击网络暴力信息的成因与发生规律,提出了顺应现阶段网络暴力信息生态治理的解决路径,与其他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防治网络暴力信息的规则体系。能够提高网络暴力的实施门槛并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各方主体的协同施策,强化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综合治理,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全面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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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E5MDAzOA==&mid=2664217022&idx=2&sn=a998cf8d930d400478d61b21194eb464&chksm=8b59bb47bc2e3251f73a8c854ffe7eac83ac7d7ea517f98fc5dd815326f9a14b94cfb8a0ffd3&scene=58&subscene=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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