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 通话录音姗姗来迟,但好像和其他手机不太一样
2024-8-1 17:30:0 Author: sspai.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4 收藏

iPhone 通话录音姗姗来迟,但好像和其他手机不太一样

对于不少人来说,通话录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而 iPhone 不支持通话录音也是常年被抱怨的问题。过去想要在 iPhone 上录制通话,往往需要借助越狱、外放录音、呼叫转移等间接方式才能实现。而在今年的 WWDC 上, Apple 终于做出了「历史性突破」,宣布将为 iOS 18 增加通话录音。7 月 27 日,随着 iOS 18.1 发布测试版,我们也得以上手体验这个令人苦等许久的功能。

那么,Apple 操刀的通话录音体验如何?比起国产手机中早已是标配的通话录音有什么差异?

iOS 18 电话录音体验

「电话录音」功能需要更新到 iOS 18.1 测试版方可体验,支持普通话、英语、粤语、西班牙语、葡萄牙和日语。由于目前 iOS 18.1 还只发布了第一个开发者测试版,我们不建议你在主力 iPhone 上测试,以免影响日常使用,以及影响九月更换新机时的数据迁移(因为届时上市机型预装的 18.0 版将无法接收 18.1 创建的 iCloud 备份。)

在 iOS 18.1 中拨打(或接听)电话时,左上角区域有一个新的图标,这就是「通话录音」功能的入口。初次使用时将有一个弹出提示,说明录音将存储至备忘录 app,并敦促用户「尊重通话对象的偏好选择」。点击「继续」,会有一个 3 秒钟的倒计时,然后就是见证……

……见证「社死」的时刻。正如你可能已经在网上看到的吐槽一样,iOS 将开始用大嗓门在通话中播报「此通话将录音」的语音提示(实际使用的语言取决于 Siri 设定的语言)。这个提示是强制的,不仅不支持关闭、不受「静音」按钮控制,而且不受对方设备影响,即使对方使用旧版本的 iOS 或者 Andorid 手机也能听到。

开始录音以后,画面正中央会出现一个录音中的提示条,可以随时停止录制。停止录制以后,系统将开始将音频转录为文本,完成后将有弹出通知提示,点击就会跳转到备忘录里的对应条目。

在备忘录中,可以随时回听通话并查看同步滚动的文本,通话方的名称也将在字幕中标注,还可以直接搜索、跳转到特定关键词。我们多次测试后认为转录的质量还是相当高的,只有双方抢麦的场景会有一些混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iOS 18.1 的「通话录音」录出来的文件质量相当高,默认采用 44.1kHz、双声道、192kbps 动态比特率(峰值为 256kbps)、AAC 编码器录音,大概是目前质量最高的「通话录音」功能了吧。

内外有别的 Android 世界

与 iOS 相比,通话录音在 Android 阵营普及更广,但体现出国内外厂商的明显差异。

一方面,Google、三星等国外厂商虽然较早就提供了通话录音,但人为施加了很多限制。目前,Android 系统只支持系统预装的拨号器录制通话,自行从 Play 商店下载安装的版本(版本号以 .downloadable 结尾)是不支持录音的。和 iOS 一样,Google 拨号应用无法与录音机同时使用,如果你尝试在开启录音后拨打或接听电话,Android 系统会强制暂停录音,并通知提示你无法录制通话。至于此前通过 API 在第三方应用中录制的门路,已经在早前一次 Play Store 政策更新后被封堵,相关应用也都被下架了。

Google 也对通话录音的可用区域有严格限制,并且通过较难绕过的 SIM 卡区域检测来执行(早前虽有 GAppsModGMS Flags 等应用可借助 root 权限强行开启,但此类手段目前均已被封堵)。一些功能也有区域差异,例如仅在印度支持为未知号码或特定联系人来电自动开启录制。下图所示的可用地区名单中,没有正式业务的中国自然不能指望在列,连 Google 的老家美国也被排除在外,可以说是畏手畏脚了。

另一方面,通话录音在国产定制系统中也可以说是堪称「基础设施」一般的存在,很难找到哪家不支持录音,其功能的定制性和灵活性相比国外厂商也是「遥遥领先」。

以澎湃 OS 为例,除了可以在通话界面通过右下角的录音按钮随时开始和停止录音,还可以设置针对指定号码、陌生号码以及黄页号码的自动录音,并且录音开始、结束时均不会发出任何提醒,所得录音可以直接在文件管理器中看到和导出。如果说有什么缺点,32kbps 的码率有点低,回听起来数码味很重。

其他品牌的通话录音功能大同小异,如下表所示:

 录音提示录音条目录制范围录制质量
澎湃 OS无上限,借助第三方文件管理所有通话均可录制,可指定起止时间32Kbps,单声道 mp3
ColorOS无上限,可手动设置 1000/2000/3000 条保存上限所有通话均可录制,可指定起止时间24Kbps,单声道 mp3
鸿蒙 OS无上限,存储在文件系统中所有通话均可录制,可指定起止时间148kbps,单声道 aac
OriginOS无上限,原生「录音机」app 管理所有通话均可录制,可指定起止时间64kbps,单声道 aac

简而言之,如果你对通话录音有很强的需求,最直接的方法还是弄一台国产手机。

软件无限制,法律有约束

(本节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从纯粹的技术角度看,提供通话录音功能根本没什么门槛,区别无非在于细节体验。那么,为什么国际厂商在这方面就显得「扭扭捏捏」,即使提供了也要加上语音提示这样的限制,而国内厂商就格外慷慨呢?

一个容易想到的原因是法律法规的限制——是因为国内外与电话录音相关的法规差异吗?答案是,有一定关系……但又不完全是。事实上,很难找到哪个司法辖区完全禁止通话录音,相关义务和责任也主要是针对录音者自己,而非厂商(毕竟没有什么能阻止你打开外放另找一台设备录音),那些软件限制更像是为了避免被当成协助不当行为的避嫌之举。

以 Apple、Google 等主要科技公司所在的美国为例。体制使然,美国并没有全国通行的电话录音法规,而是同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总体上分为「一方同意」和「各方同意」两类。其中,「一方同意」是指只要至少通话一方事先同意,录音就是合法的。例如,联邦法律规定:

如果某人对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进行拦截 [其定义包括录音——译注],但该人是此次通信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此次通信的一方事先同意拦截,即使该人并无法定授权,其拦截行为亦不构成本章下的违法行为,除非拦截通信的目的是实施任何根据宪法或美国及任何州的法律属于犯罪或侵权的行为。

18 U.S.C. § 2511(d).

换言之,如果你参与了通话,就可以自行录音(当然不能出于违法目的)。

除了联邦法律外,纽约等近四十个州的州法都属于「一方同意」。不过,也有加州等十几个州的立法属于「各方同意」类,要求所有通话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录音。

这种区别让法律实践变得复杂:如果通话方分别来自具有「一方同意」和「各方同意」规则的州,稳妥做法显然是遵循更严格的「各方同意」规定(加州判例明确要求这么做)。

站在一家科技公司,特别是用户来源多样的大厂立场,你当然有动机在涉及录音这类敏感问题时走保守路线,以免面对不必要的麻烦。而正如没有采购会因为选择 IBM 被开除一样,也没有法务会因为选择屏蔽功能被开除。因此,美国厂商不太愿意提供通话录音功能也就不奇怪了。

至于在通话开始时的强制提示播报,也是为了尽量让录音行为显得经过「同意」。虽然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怎样才算「同意」录音,但一些判例表明,如果通话方事先知道通话将被录音,即使没有明示同意,继续参与通话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对录音的默示同意。此外,对于电话公司发起的录音,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除了事先的口头或书面同意,「录音前的口头通知」和「通话期间定期重复的蜂鸣提示」也是表达同意的可接受方式。

说回国内使用场景。中国法律不直接禁止通话录音,也没有类似美国那种对通话方同意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便录音、随便用录音。在按下录音键之前,你可能需要有一些额外考虑。

一是尊重他人隐私。《民法典》规定,「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032)。如果与你通话的是一名个人,通话内容是私人事务或涉及私密信息,通话背景也一般会让人对其隐私性有合理预期,那么随意录制并公开录音可能属于侵犯隐私。对方可能有权要求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179, 1165);行为还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隐私受到处罚(§ 42(6));

二是录音的证据效力。很多人希望录音的主要场景是在和商家、雇主等主体交涉时存证,从而涉及到未经同意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这方面,国内整体上呈现出更加包容的趋势。过去,根据 1995 年的一则最高法院批复,「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一解释已在 2019 年废止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6)。这是一个比较宽松的限制。不少案例表明,如果录音是为了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另一方又不能证明录音过程构成上述非法情形,法院不会仅因为未经同意而将录音视为非法证据。

另一些具体例子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能应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也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那么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都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3)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

总之,单方面录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没有一刀切的判断标准,而是会随着通话的内容、对象、目的、场景而浮动。从这个角度,iPhone 的录音功能设计或许有不符合国内习惯之处,但确实也是一种最不会留下争议的方法。退一步说,即使手机上没有这样的限制,自己也应该有所约束,能沟通的尽量先沟通,即使情况非常,也只将录音用在合理、正当的场景,不要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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