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括 李京北|欧盟理事会关于GDPR适用的立场与发现(中文译本)
2020-04-01 00:09:46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137 收藏

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京北,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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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关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适用的立场与发现
(中文译本)

正文

1.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取代了95/45/EC号欧盟指令。它有两个目标,即通过促进个人数据在数字单一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增强个人数据保护权利,并改善商业环境。
2. GDPR于2016年5月生效,自2018年5月25日起施行。
3. 根据GDPR第97条,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提交GDPR评估和审查报告。第一份报告将于2020年5月25日提交。为此,委员会应考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单位的立场及调查结果。委员会还可要求成员国和监管机构提供资料。
在本次评价和审查中,委员会应特别审查下列各事项的适用和运作:
l 第五章中关于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转移个人数据的规定,特别是根据本条例第45(3)条通过的决定和根据第95/46/EC号指令第25(6)条通过的决定;以及
l 第七章中关于合作与一致性的规定。 
4. 为准备理事会的立场,理事会主席根据成员国提出的意见起草了一份文本。理事会信息交换和数据保护工作组(以下简称:DAPIX工作组)于2019年9月3日、10月21日、11月11日和12月5日举行会议,讨论其立场问题。
5. 2019年12月6日启动的沉默程序之后,各代表团可同意本附录所载的表明理事会立场的文本。
6.因此,请常驻代表委员会建议理事会通过附录所列的关于GDPR适用的立场和发现。委员会将知悉理事会的立场。(全文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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