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适用于指导大湾区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
网安秘字〔2024〕152号
各有关单位:
落实《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网安标委秘书处联合香港私隐公署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处理保护要求》。
本《实践指南》规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接收方,在大湾区内地和香港间通过安全互认方式进行大湾区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适用于指导大湾区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
附件:《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处理保护要求》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4年11月21日
文章来源自:全国网安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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