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郭树正,转自:司法兰亭会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司法的基石,如果法律工作者不能搞懂、善用电子数据,那么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就难得到有效治理,诸多事项也会受制于“虚拟空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等现象不明的问题。我认为,侦查式鉴定思维,可以说是检察官针对计算机类犯罪调查、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思维之一,这对我们还原、认定案件事实多有裨益。
想了解坏人如何做坏事,那就得比他了解更多或者至少和他了解的一样多。这其实就是一种侦查式思维,将自己换位思考,比如如果我要去做这个事,我会怎么做,有哪些方式去做,做完之后怎么掩饰。
在这和大家分享一下“虚拟现场理论”。该理论认为,用于定案的电子数据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有关或无关的海量信息混合在一起的。网络犯罪在虚拟空间中发生,在电子数据中案发的过程,就是留下证据的过程,这些数据留在涉案检材,如手机、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或数据中,这就是案发现场。将电子数据或其载体作为“虚拟现场”,通过勘验等措施溯源重建虚拟空间的大事表。
如何有效运用侦查式鉴定进行网络犯罪案件事实的重建呢?我们进行网络犯罪案件调查,应当了解技术原理概况,但要求检察官知晓庞杂的代码与技术细节是一种苛求,所以我们应当知道的是,嫌疑人是如何利用技术做成了坏事,在这个虚拟空间现场会存留什么样的证据。具体如何挖掘这些数据,将这些数据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需要检察官和技术专家以侦查式思维来共同实现。如果检察官的技术力量足够,也可以自行针对电子数据场调查分析,而不应事事都想着依靠技术专家。
在这里我和大家分享一个DDos也就是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的案例,该案核心证据仅剩嫌疑人使用的电脑硬盘,其它客观证据已灭失。办理该案时,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实施网络攻击、敲诈勒索的,某检察机关曾经聘请某机构鉴定技术专家检验硬盘,但是没有发现任何能够定案的证据。当该案办理陷入困境、硬盘再次送检检验时,我们参与了二次检验分析。
拿到硬盘时,我们按照之前的侦查思路设置关键词检索,果然一无所获。那接下来如何查?当实施某调查策略发现一无所获时,就应当反思是否思路有问题,有没有存在嫌疑人供述误导侦查等情况。当我们检验无果后就应改变思路。我认为司法办案人员不应只负责法律,技术专家也不应只负责技术,这块硬盘既然是案发现场,检察官、技术专家应当以侦查式鉴定思维思考问题,对案发现场(即涉案硬盘)进行勘验、抽丝剥茧地分析,从中找出客观证据为案件侦破提供思路、线索、证据。
因为在涉案检材前期检验时发现了虚拟机文件,而黑客攻击多倚重虚拟机技术,打开虚拟机数据分析时,发现了被害单位客户端,这说明我们作为电子数据现场侦查人员没有出错现场。
然后我们考虑,被害单位服务器里应当存有嫌疑人发动攻击的IP地址数据,经询问被害单位证人,我们找到了被害单位服务器的IP与发起攻击的IP、以及相关时间节点。于是我们对嫌疑人的虚拟机数据进行了十六进制下的底层数据挖掘,果然有所收获,发现嫌疑人控制的设备中存在大量同被害单位服务器IP地址进行数据交互的痕迹信息数据,这证明嫌疑人确实使用该设备攻击过被害单位的服务器。
因为查明被害单位存留的攻击地址,同调查发现的嫌疑人IP地址并不相同,所以我们考虑嫌疑人使用VPN变更了自己的IP。于是我们以此进一步进行数据挖掘,发现了运行VPN的VPS服务器的痕迹信息数据。以上数据正好反映出被害单位记录的发动网络攻击地址,其实就是嫌疑人用VPN转化后的IP地址。此外,我们还顺藤摸瓜挖掘出了嫌疑人敲诈勒索被害单位的数据碎片文件。
这样我们将“嫌疑人控制的设备—使用VPN变更自己的IP地址—利用变更的IP地址控制肉鸡攻击被害单位服务器”之间的客观证据关联性构建起来,证明了嫌疑人通过网络攻击实施敲诈勒索的相关情况,并分析了相关时间序列情况。
通过该案我们发现,在案件侦破中,思考思路制定方案应当是第一位,修改方案第二位,执行第三位。鉴定机构或技术专家技术水平即使有差距,在现今形势下也几乎不会出现独占性、排他性的技术方法,技术水平大致相同但结果却不同时,这就体现了调查思路的差异与重要性。
利用侦查式鉴定思维进行案件的调查、审查,需要我们调查人员具有侦查思维、基本的技术知识、根据案情制定方案并同技术专家沟通、在调查陷入僵局时以电子数据来研判口供是否误导侦查等。反之对于技术专家,不能局限于技术之中,应当思考法律问题,及时同调查人沟通以确定下一步方案。
通过侦查式鉴定思维探究案件情况,需要将案件中相关的电子数据相互综合、相互关联,综合运用勘验、分析判断、询问等方式构成完整的链条。单个人或者单个数据单打独斗,多数情况下并不能起到好的效果,联结在一起才能有效还原事实。单一的思维同样不能起到好的最好的效果。应当综合侦查的思维方式进行调查、鉴定。采用不同的思路、技术从多种数据信息中发现有价值的数据。此外,应当不断发挥数据挖掘在案件中的价值,而不是简简单单做个数据恢复了事。
简而言之,侦查式鉴定即为讯问、调查提供线索,为定案提供证据;从“口供定案”到“零口供定案”,对口供验证,由近及远、从已知到未知;对案情研判,扩大侦查、取证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