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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支振锋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犹如虎兕出柙,肆意伤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及其传播手段,针对个人集中发布辱骂诽谤、威胁和恐吓等人身攻击信息;含沙射影、恶意臧否等道德绑架信息;指指戳戳、品头论足等滋扰嘲讽信息;或者以人肉搜索手段泄露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屡屡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对公民权利和舆论生态造成严重危害。网络暴力本质上是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的呈现,归根结底是一种语言现象。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流工具,语言不仅用于表达观点、交换思想,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和权利。能够倾听不同意见甚至尖锐批评的人,展现出了虚怀若谷、自信睿智的品质。从古至今,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社会的进步往往伴随着对言论自由的支持与辩论的鼓励,这些都是社会活力充沛的象征。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行为,自古以来都是人类社会的一大顽疾。在鼓励言论表达与打击语言暴力之间,必须进行明智的权衡,明确区分网络暴力侵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
语言具有高度的个性化、情景化和场景化特点。有人能骂人“不带一个脏字”,而“冷暴力”则往往是一言不发。同时,好友间的相互调侃,情侣间的斗嘴,自信幽默者的自嘲,持身严正者的自我批评,以及文艺作品对丑恶现象的揭露与讽刺,虽然具有表达上的刺激性,却不属于语言暴力的范畴。不同的人对语言刺激的反应大相径庭,有的人能够“唾面自干”,而有的人则较为敏感。因此,除了显而易见的造谣、诽谤、谩骂和恐吓等行为外,界定网络暴力往往比人们所直观认识到的更为复杂,因为这涉及个人的主观感受。同时,判断网络语言与某些不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易把握。客观来说,网络暴力虽是如“顽瘴痼疾”,但却是必须治理的“流行病”。否则,网络空间将乌烟瘴气,人人自危。网络暴力必须注重源头治理。“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作为一种语言或舆论暴力,网络暴力并非新现象,但在网络时代呈现出新的表现形态。传统的舆论暴力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或同一社会群体、圈子或共同体内,而在以用户生成内容(UGC)为主的自媒体时代,网络暴力更多发生在素不相识的网民之间。一旦网络暴力发生,不良信息便会铺天盖地而来,遭受网络暴力的网民常常无力招架、难以回应、百口莫辩,无法澄清事实,甚至找不到施暴者。在试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甚至连举证都极其困难。因此,治理网络暴力的根本在于治理网络信息。网络法治是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的重要保障。作为网络空间的社会公害,网络暴力已成为众矢之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针对网络暴力采取了治理措施。我国高度重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同时,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构建良好的网络空间良好秩序,营造安全、公平、健康、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网络暴力治理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法治基础。《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多维度、多层次的网络暴力治理规范体系。此外,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公民人格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也已常态化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出台,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治理网络暴力的针对性,形成全流程的动态治理体系。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是基础和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网信部门遵循网络信息内容发展规律,围绕微博客、互联网信息搜索、直播服务、新闻信息、群组信息、论坛信息、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用户公众账号、弹窗信息推送、跟帖评论推送和音视频信息等服务,不断出台规范性文件,并与时俱进地出台用户账号信息、算法推荐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规章,不断完善信息内容治理规则。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搭建了基础框架。在此基础上,2022 年 11 月,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就切实加大网络暴力治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已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从信息内容治理环节入手,抓住网络暴力治理的关键,进一步完善了网络暴力治理规范体系,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织密了规则之网。治理网络暴力的执法与司法实践已常态化开展。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暴力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也采取了极其谨慎的态度。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无论是民事侵权、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事制裁,都将重点放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散布隐私”“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情形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情节严重”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犯罪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文件。平台治理是关键支撑。网络暴力本质上是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的呈现。客观而言,平台具备更优越的技术条件和资源对网络暴力进行监测、预防和处置。在实践中,抖音、腾讯、新浪微博等主要平台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上线了“一键防暴”和“上线发文警示与正向引导”等功能。然而,需要强调的是,网络不过是语言暴力的新空间和新载体,受限于语言暴力判断标准的复杂性,特别是网络用户对平台规则和技术的利用能力,平台事实上也难以根治网络暴力。在具体的网络暴力事件中,应考察平台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建立有效机制,以评估平台是否履行了主体责任。总的原则是,既需要平台积极探索并采取必要措施,也应实事求是,基于当前技术水平和信息内容生产传播规律,合理要求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监管是主要环节。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受害者可能面临社会性死亡或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后果都是不可逆的。因此,网络暴力治理必须以预防为先,将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作为第一要务。监管部门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网络暴力预警和预防机制。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及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并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特别是规定平台要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的违法违规情况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作为限制账号功能或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的依据。对此,更需要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和巡查,防患于未然。同时,强化保护机制。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一是要强调对网民的保护,以避免伤害或防止扩大伤害;二是要强调对数字弱势者的特殊保护,重视弥平数字鸿沟。应当要求平台建立完善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强化当事人保护,便利网络暴力信息的快捷投诉举报,向用户提供一键取证等功能;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信息投诉和举报,并履行法定保护责任;对于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对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用户个人隐私的,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坏等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加强对用户的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网民素养是基础工程。网络暴力已成互联网之癌,是无数网民的梦魇。然而,实事求是地讲,作为一种语言现象,只要语言暴力存在,网络暴力就难禁绝。法治手段固然重要,平台治理固然关键,但同样重要的是,必须提升网民媒介素养。要加强公民道德修养,使人们认识到“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讲文明话,做文明人;也要提升数字素养,使网民能够有效利用平台的防暴模式、隐私保护功能和举报功能;还要提高法治素养,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善用举报热线,具备网络取证和存证意识,实现自我保护。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的一种延伸,汇聚了众多认识歧异、利益分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的人。对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而言,平台固然是关键,但并非全部。治理工作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不仅要着眼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的全过程,还要覆盖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的多方主体。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生态,国家、平台、媒体、公民必须齐心协力,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治理网络暴力是全体网民必须认真面对的一门必修课。(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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