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柬埔寨制售中华、熊猫、芙蓉王等假烟,18人被判刑
2020-12-18 17:54:07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56 收藏

来源:新民晚报

通讯员 陈慧 记者 江跃中
经常抽烟的朋友要当心了,你抽的“中华”可能是柬埔寨小作坊生产的,而劣质假烟对吸烟者的健康损伤远高于真烟。

查获的假烟

12月18日上午,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跨境团伙制售假烟案,18名被告分别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主犯施某上述两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庭审现场

多次与人合作制售假烟
2018年1月,上海警方发现某烟杂店销售假烟,在查获部分赃品后,经过警方循线追踪调查,一个以犯罪嫌疑人施某、孙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跨国生产、运输、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香烟的犯罪团伙,浮出了水面。
施某毕业于烟草印刷技校,1987年进入上海烟草印刷厂工作,很快成为单位业务骨干。
1993年,因私售烟厂烟盒,他被公安机关以盗窃销赃处以拘役半年。
其后几年,施某凭借专业的烟盒烟标印刷技术,多次受邀与人合作制售假烟,于2006年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柬埔寨开烟盒加工作坊
2016年5月,施某提前释放后,又拾起了高利润的“旧营生”,与人在广东、福建等地开设工厂生产假烟。
随着国内对假烟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团伙考虑向周边国家转移。
2017年10月,施某至柬埔寨筹备开设印刷假冒烟标的工厂。
2018年4月开始,工厂印制大量假冒中华、熊猫、芙蓉王、利群、玉溪、南京、双喜等品牌香烟的内盒、外盒包装。
10月,施某再次开设新厂印制软包中华牌香烟的内盒。
藏匿在柬埔寨的烟盒加工作坊,凹印机、胶印机、模切机等一应俱全,各品牌香烟盒排放有序,俨然一个小型的“设备先进、产业链完善”的制烟工厂
柬媒报道的图片
这个制假团伙组织分工明确,运输和销售产业链同样完备。
施某聘用刘某、闫某以及柬埔寨当地劳工印制烟盒,其合伙人在当地另一处工厂带领工人包装成品假冒香烟。
最后,将成品假烟分包伪装偷运入境,并向全国多地经销商批发销售。
施某还长期在国外遥控指挥其妻孙某在上海负责资金流转,支付部分原料货款、运输费用及员工工资。
2018年期间,施某从广东获取假冒中华、玉溪、利群等品牌的成品香烟,运往国内上海、苏州等地,并雇人送货销售给毛某、仇某、王某、陈某、朱某等下家,已销售假冒各类品牌卷烟金额46.7万余元。
连同嫌疑人一起运回过的赃物
查获大量卷烟盒包装纸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施某及其同伙被抓获归案,在柬埔寨两处工厂内查获大量印有上述各类品牌香烟标识的卷烟未切开盒包装纸、成品包装盒、方盒包装纸,经鉴定,共计453万余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查获大量印刷机械、印刷版、印刷菲林、标签、底板、烫金版等物品;
另在新厂内查获中华牌散支烟4万余支,经鉴定系假冒且伪劣。
同时被抓获的还有刘某等11名被告,为柬埔寨工厂的中国操作工,他们之中大部分为初中以下文化,不乏一开始误入此行的普通务工者,最终都因参与制作假冒品牌烟标获刑。

柬媒报道的图片

嫌疑被警方从柬埔寨押解回沪

静安区检察院对上述18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孙某共同参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施某伙同孙某及其他5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刘某等11名被告人共同参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NjIwMjg3Mw==&mid=2650113024&idx=1&sn=09d7838eded4dd92772764acc9ed799a&chksm=f3783016c40fb900d9e9f75facb2d02f63a6178e8c0b6ab85e4f72cf5c915729cd55c6142a7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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