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判决:个人数据 VS 著作权保护
2020-12-22 19:30:19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95 收藏

史上最严的数据保护规定”——《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欧盟境内已开出多起数百万至上亿欧元的“天价罚单“,包括英国航空、万豪酒店、谷歌在内的多家行业巨头纷纷登上”光荣榜“,一时间数据保护话题之热,法律界无出其二。

就在前不久的2020年12月10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就与著作权保护冲突的问题请求欧盟法院释法后,又公布了一篇最新判决。

本案缘起于德国著名电影公司康斯坦丁影业发现有三个匿名账号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视频平台YouTube上,未经其作为权利人的许可,私自上传了两部电影《惊声尖笑5》和《帕克》(又名:《轰天复仇》)供公众免费观看。

为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康斯坦丁影业向YouTube的母公司谷歌要求提供三个账号用户的信息。由于YouTube用户在平台注册账号时无需实名,仅需提供邮箱地址,而发布时长多于15分钟的视频则需提供电话号码,故康斯坦丁影业要求谷歌提供三名用户的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以及上传时点的IP地址、最后登录的IP的地址等,想借此来锁定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并进一步对其采取法律措施。

一审阶段,法兰克福州中级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上诉至二审后,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在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著作权人有权要求提供侵权人的“姓名和住址”,由于YouTube平台不要求用户实名及提供家庭住址,据此平台应向康斯坦丁影业提供相关侵权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但不能扩张解释至电话号码及IP地址。

该案通过再审到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继而向欧盟法院提出释法请求,要求解释RL2004/48/EG《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准则》中所要求披露的侵权人信息是否可以扩张解释至邮箱地址、电话号码以及IP地址。

欧盟法院指出,尽管欧盟立法者出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定了相关规则,赋予权利人索要侵权人部分信息的权利,但与此同时,该准则也应当平衡著作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及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兼顾著作权人的信息索求权与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

欧盟法院不排除各成员国法院判定应当提供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及IP地址等信息给著作权人的权利,但仅就RL2004/48/EG准则的字面理解上而言,“地址”仅为家庭住址,不应当扩张解释为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或者用户IP地址。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顺应欧盟法院的解释,并最终驳回了原告康斯坦丁影业的诉请。

来源:METIS明思律师事务所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冯士亮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M4MDY3NA==&mid=2651367402&idx=3&sn=4939eaa83e3a792f41f3a81db4aed027&chksm=801a63c7b76dead14ba57d3f44a102e1ff66534bd3d9ded0df02227c19e80b2e0625032c4fc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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