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数据合规资讯双周刊 |2020第二十一期/总第二十一期
2020-12-23 18:37:14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75 收藏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

金融数据治理系列

新规发布
1

财政部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日前,财政部部长刘昆签署财政部令,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取消不必要的和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证明材料的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规章;三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遵循上述原则,《决定》对《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如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二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
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如不再要求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政府批复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申领人仅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删除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有关内容;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要求,删除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内容,财政票据由原有的“领购”改为“领用”等等。
五是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来源:财政部
2

 互联网保险业务迎监管新规

经过前两轮征求意见,2020年12月14日,涉及千亿保费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共5章83条,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监管动态
1

莱商银行3项违法被罚36万元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等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2020年12月18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莱银处罚公示〔2020〕第3号显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资料;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资料;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对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刘海新处1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2

云南红塔银行、富滇银行业务违规 云南证监局实施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近日,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塔银行”)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滇银行”)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剑指两家银行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0年9月14日至16日、9月17日至18日,云南证监局先后对云南红塔银行、富滇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云南红塔银行存在未建立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制度等11项问题,其中与个人金融信息密切相关的部分如下:
六、该行内部文件及制度中未体现“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的相关工作要求,基金销售也未设置告知投资者“当其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的功能提示。
七、《红塔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版)第五十九条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档案管理期限从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的规定。
对此,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南红塔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央行处罚!

2020年12月8日,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①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②违反征信安全管理要求;③虚报金融统计资料,被央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警告,并处6.8万元罚款。
时任湘中路支行副行长、征信查询员由于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被罚个人4000
来源:征信圈
4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个人征信用户未按规定备案,被央行处罚!

2020年12月11日,人民银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发布,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对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创建未按规定备案的违规行为,被处以罚款2.6万元。
来源:征信圈
5

央行: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提供信用管理服务需纳入征信监管

近日,人民银行召开“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会议认真总结苏州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和“长三角征信链”建设经验,明确征信一体化建设重点工作。
会议认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是中国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征信业服务领域逐步从银行信用扩展到商业信用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替代数据领域。央行并未指明替代数据具体内容。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企业征信领域已经使用的替代数据主要是缴税数据,此外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涉税信息、企业用电数据、企业用水数据、海关数据、环保数据、用工数据奖惩数据、司法诉讼数据等。
会议指出,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会议强调,“长三角征信一体化”既是落实国家“长三角一体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征信行业实现又一次跨越发展的重要契机,要利用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实现区域内征信机构数据共享互通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在积极开发替代数据应用场景,切实服务好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同时,要时刻拉紧信息安全这根“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21世纪报
6

甘肃古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征信用户管理不规范,被央行处罚!

2020年12月15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甘肃古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征信用户管理不规范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央行处罚
来源:征信圈
7

北京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部门共签合作备忘录

2020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三家单位共同签署《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作备忘录》,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也在当日同时上线仪式。这标志着金融纠纷“多元调解+司法速裁”一站式解决场景在北京率先落地生效。
《备忘录》围绕金融纠纷构建递进型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建立先行调解与司法确认机制,由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指导行业协会督促金融机构完善金融借款协议示范文本中的先行调解条款,明确符合先行调解机制的纠纷应通过金融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诉讼。同时,建立金融、法律相互补充的调解体系,提供专业化调解服务,促成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
而此次上线的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将助力上述机制落到实处。目前,平台已实现全流程在线区块链存证、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批量立案、电子送达、文书自动生成、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一键归档等诸多功能,使得金融数据点对点对接,避免大量纸质化诉讼文件和繁杂的人工核算工作,从而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处理金融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行业动态
1

《金融行业网络安全白皮书(2020年)》正式发布

2020年12月18日,由《中国银行保险报》主办,华为、腾讯云、平安产险、妙健康、亚信安全、天润融通协办的2020中国保险业信息技术年会在琼举行。会上,由《中国银行保险报》组织编写、亚信网络安全产业技术研究院提供智力支持的《金融行业网络安全白皮书(2020年)》(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步发布。
《白皮书》总结认为,随着国内外网络安全复杂、严峻形势的演变,我国金融行业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面临诸多新的风险和挑战:首先,金融科技创新大量采用新技术实现业务创新的同时,也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更多隐性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随着事件型漏洞和高危零日漏洞威胁的持续走高,网络攻击的种类、规模和方式也不断增加,隐蔽性更强的APT攻击成为常态;其三,金融数据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和资金等内容,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数据价值,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使得数据安全保护体系的建设难度不断加大;最后,金融行业的业务创新不断加速,各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连接越来越多,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大量依靠科技外包来获得快速发展,风险的传导范围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不断加大,需要重点关注。
从国内金融行业网络安全发展趋势来看,受信息泄露事件和《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颁布的双重影响,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将成为未来建设的重点。
《白皮书》显示,从金融机构未来三年的网络安全主要投入领域来看,数据安全排第一。与此同时,金融行业对于网络安全服务需求持续增加,网络安全运营化和零信任架构也受到了普遍的关注,投入会持续上升。金融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正在加速推动,为网络安全的基础性问题解决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随着5G在金融领域的商业化应用,将产生新的基于场景应用的网络威胁,带来新的安全挑战,为金融网络安全带来新的研究课题。
针对金融行业面临的新的风险和挑战,结合目前存在的问题,《白皮书》建议,金融机构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快速提升网络安全综合防护能力:
一是以人为本,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和宣贯,提升全员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二是以合规能力建设为基础,全面贯彻落实“三化六防”防护体系新思想;三是创新思路,统筹推进网络安全顶层规划工作;四是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逐步建设全要素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五是加强人、工具协同,首先通过XDR解决方案的快速落地形成完整的威胁检测防御能力,其次建设安全中台,实现从被动响应到主动运营的转变,形成体系化的安全运营能力;六是注重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同时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持续提升网络安全人员的专业技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

楼继伟发声:防范数据金融平台一家独大

在2020年12月20日举行的主题为“双循环新格局与资本市场新征程”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20年会上,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重磅发声,分享了他对非常时期财政货币政策的看法,在楼继伟看来,非常时期的财政货币政策应考虑有序退出。另外,楼继伟还提出了要防止数据金融平台大而不能倒,金融业混业经营不是方向、要向分业转型,以及银行间市场回归同业拆借市场的本位等观点。
“数据金融平台在我国发展很快,有相当的积极作用,依据收集的数据,分析借款方的风险特征,提供给贷款银行,帮助其获客和做出风险评估,这有利于补充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但也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对于金融科技平台的快速发展,楼继伟发出预警。
楼继伟称,一方面,数据金融平台存在风险留存不足、数据所有权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数据金融平台占有市场份额过大,数据的真实性及风险评估模型若出现偏差,会导致信贷坏账。
对于防止数据金融平台大而不能倒的解决办法,楼继伟建议,可以限制与单一平台合作的银行数量,比如不超10-15家。同时,按同样条件让多家平台做类似业务,形成竞争。有比较也便于监管,并在效率和风险之间做出平衡,防止赢者通吃“大而不能倒”,埋下系统性风险隐患。正如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要求的,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来源:中国青年报
3

互联网存款产品下线,对金融科技伪创新的警惕要上线

2020年12月20日,京东数科表示根据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关注,京东金融APP已停止新增上线互联网存款产品、停止新用户购买相关产品,并已对存量客户和业务进行稳妥有序地调整。此前,蚂蚁支付宝、百度度小满、腾讯理财通、中国平安旗下陆金所等平台相继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近期,监管多次对互联网存款产品问题发声。12月15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12月1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表示,平台经济的许多业务具有金融性质,有的实际上是钻监管的空子,造成过度金融化。
以上信息表明,监管层正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围绕金融科技创新与风控的平衡作出同步完善,防止金融科技借助“伪创新”将用户隐私数据灰产化;诱导用户透支消费,引发巨额坏账呆账等严重后果。
来源:新浪财经
4

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京召开 聚焦金融数据治理与安全

2020年12月15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暨《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20》发布仪式在北京召开。
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在发言中表示,发展数字金融,最核心的要素是数据。构建更加有效、更加安全的数据治理架构,对于推动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业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他指出,当前的金融数据治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仍存在不少的障碍,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行业巨头对价值高、公共属性强的数据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加剧了金融领域不公平竞争。另外,数据安全隐患较为突出,针对金融机构的网络攻击时有发生,面临数据泄露和损毁的风险。个人信息透明化,信息过度采集,盗用、侵权使用的问题日益突出。
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提出,数据使用和数据保护等方面普遍规则的制定是极为紧迫的。促进数据的流动、数据的安全以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一定要在规则方面加以特别明确、强调。另外,应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特别是对大型科技平台、大型数据平台和拥有巨大消费者流量平台的针对性研究,需要提上日程。
中国银行原行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李礼辉认为,保护数据隐私,既需要制度创新,也需要技术创新。在此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推动科创机构探索技术创新路径,已经取得初步成果。例如,运用多方计算、数据脱敏等技术,在实现数据融合应用的同时保护数据隐私,在提升数据资源价值的同时保护数据安全
来源:新华网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汪子涵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M4MDY3NA==&mid=2651367437&idx=1&sn=7e08bf4f99984ffe9afa2689147dc838&chksm=801a6c20b76de53644edd87bbe5dd11b344dca1d75ab0cfd9d1e83e98cc835fa098b44b14b65#rd
如有侵权请联系:admin#unsafe.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