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行业资讯双周刊 | 2021年第一期/总第二十四期
2021-01-14 22:59:15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80 收藏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

电子商务研究系列

新规发布

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部门规章。2020年6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监管实际,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持续稳定。《办法》贯彻落实《条例》立法精神和要求,配套制定规范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办法》细化落实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责任义务及准入条件,加强对产品责任源头监管。《办法》明确,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此外,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等5项义务。

原料创新是化妆品创新的基础。《条例》规定,对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加快化妆品原料上市应用,为化妆品创新注入源头活水。在此基础上,《办法》专门设章,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安全监测与报告两方面,明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要求。

《办法》建立了新原料安全监测制度,对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监测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新原料安全性进行持续追踪研究,每年报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报告,发现突发安全情况应当开展研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化妆品企业发现与新原料相关的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向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与此同时,《办法》还细化明确了新原料安全监测相关方责任。省级药监部门收到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经研究认为与新原料相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相关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提出调整新原料使用限制、取消备案或者撤销注册的技术意见;国家药监局应当根据技术审评机构提出的技术意见,及时作出决定。

新闻来源:光明网

政策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2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11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持续推动电商企业节能增效。强化绿色发展理念,提升低碳环保水平,增强数字化运营能力。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电商企业继续采用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网上签约等低碳运营方式,提高线上线下协同工作效率。大力推广电子发票、电子合同,推动电商企业实行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鼓励电商企业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供需匹配,提高库存周转率,推动多渠道物流共享,应用科学配载,降低物流成本和能耗。

通知指出,协同推进快递包装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动快递包装减量,鼓励电商企业通过产地直采、原装直发、聚单直发等模式,减少快递包装用量。推进可循环包装应用。规范快递包装使用。

通知指出,发挥平台优势培育绿色发展生态。落实电商平台绿色管理责任,扩大绿色产品销售,积极引导绿色消费。

来源:商务部

03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

202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敏锐性,深刻认识到疫情、气象变化与节假日叠加形成的潜在价格波动风险。要密切关注消费量大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等农副产品、茅台等名优白酒、防疫物资和当地居民节日消费特色商品的线上线下市场价格,及时掌握旅游、交通服务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

通知强调,要加强电商平台价格监管。两节期间社区团购、外卖、网购平台等进行价格促销增多,要加强线上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4

重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第二十五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2.将第六条修改为: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3.将第八条修改为: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将第九条修改为: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将第十条修改为: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6.将十一条修改为: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民事主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第十五条修改为: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1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药品的生产者’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的销售者’包括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11.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监管动态

01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2

饭馆超范围销售一份“酸辣蕨根粉”被罚5万多,法院: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北京海鼎香菜馆作出(京朝)市监食罚〔2020〕230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海鼎香菜馆(以下简称“香菜馆”)通过网络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香菜馆没收违法所得14.38元、50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香菜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系在网络食品监管领域中,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随着“互联网+”食品销售模式的发展,便利、实惠、多样等有别于传统实体经营的优势,正在改变当今社会的生活方式,但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存在门槛低、安全风险大、消费维权难等弊端。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0月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管措施、法律责任方面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香菜馆通过网络销售冷食类食品,虽然销售金额很少,但冷食类食品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食品的安全性较热食类食品制售更为严格,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制售的冷食类食品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将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最终判决驳回香菜馆的诉讼请求。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03

农户网售58只海鸭被罚40万元?

据《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称,万宁笑康南海和牛养殖产销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2月份开通淘宝店铺“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销售的“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海上海鸭农场)”、“海鸭蛋—笑康牌飞海蛋(国宴用鸭)”均标注“国宴用鸭”字样。该淘宝店自2020年2月份至10月份,共销售58只海鸭,销售金额为8691元,违法所得568.4元;因该合作社在线下销售的海鸭产品未进行销售台账登记,所以线下产品的销售金额无法计算,该合作社使用的笑康牌飞海鸭养生类等4种包材包装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字样涉嫌使用广告违禁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2020年12月31日,针对海南省万宁笑康南海和牛养殖产销专业合作社涉嫌在电商平台上使用广告禁词销售海鸭拟做出行政处罚40万元一事,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听证会,双方就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条款、处罚裁量等进行了陈述。听证会后,该局法规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行政处罚进行最终认定。

来源:食品质量报告

04

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网络团购平台低价倾销行为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辖区企业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反映,某网络团购平台通过补贴低价倾销其商品,扰乱了市场导致其产品积压、销售受阻。接到反映后,白云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积极联系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25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经核查,该网络团购平台上售卖的娃哈哈无气苏打水存在低于市场价销售的情况。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娃哈哈无气苏打水541件,其中182件外包装纸箱上产品批号标识不完整,箱内饮品瓶身喷码批号标识也不完整,涉嫌人为破坏。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对批号标识不完整的商品实施就地封存,并对该网络团购平台有关的进货台账、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进行了查验核实。

随后,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网络团购平台贵州区域负责人及仓储提供方负责人开展了约谈,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社区团购经营行为的“九个不得”要求,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将平台售卖商品低于市场价、出厂价进行销售,不得破坏商品生产厂商及经销商的正常市场流通秩序,提醒其不得破坏售卖商品外包装的完整性。

对于该网络团购平台涉嫌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和涂改破坏商品包装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深入调查。

来源:品白云

05

罚没千万!2020年台州市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国家“网剑”行动和全省网络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今年以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围绕疫情防控和网络市场乱象整治,聚焦网络监管重点、难点、节点和热点,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了“铸剑”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突出查处了一批典型性、新领域案件。现对其中典型网络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案例一:仙居查处网络销售“三无”口罩案

当事人方某团伙多人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三无”口罩25万只,销售金额近50万元。2月6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方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另有两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临海查处网络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临海市某灯饰经营部在明知雇佣刷手进行刷单操作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雇佣“刷手”在其经营的网店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提升网店搜索排名及商品的好评率。经查当事人雇佣“刷手”通过58个账号刷单400笔,刷单金额超235万元。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路桥查处网络直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当事人王某团伙多人在无任何资质情况下,在地下生产窝点生产含违禁药物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并通过聘请网红主播和专业摄影等方式在热门直播APP上进行网络直播销售。11月台州市、路桥区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联合打掉该团伙,现场查获用于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原材料2吨,成品10万余片,涉案金额超亿元。目前已有15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市局查处网络非法销售化妆品案

当事人林某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情况下,采购染发剂膏体及配件包装成染发剂,通过网店销售863盒,销售金额6.7万元,库存货值2.2万元。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6.7万元,并处以罚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温岭查处网络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温岭市某厨具店经营某品牌集成灶,为提高产品销量,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主要竞争对手品牌质量不如当事人经营品牌质量的文字图片,该内容并无相关依据,损害了其他品牌的商业声誉,属于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海查处护目镜网络虚假广告案

执法部门在防疫期间开展网销护目镜专项监测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金某在其网店上发布标题为“专家钟南山推荐超大框防风镜防飞溅口水唾沫男女挡烟灰汽车护目镜”的一款护目镜链接,使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语。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三门查处网络商标侵权案

当事人台州某广告公司未经“BORDEAUX”商标注册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许可,购进含有“BORDEAUX”商标的假冒干红葡萄酒共1100箱,并通过今日头条、抖音、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销售,至案发共销售300箱,销售金额70200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案例八:路桥查处网络销售假药案

当事人林某团伙多人从各大药店购买维生素B6及钙片,撕掉其外包装及标识,以三唑仑的名义利用互联网QQ、微信等平台进行推销,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明示其所销售的系主要成分为三唑仑的强效催眠昏睡产品。销售价格为每瓶550元,每月销售额近20万元。总销售额在4000万以上,产品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已有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九:椒江查处网络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台州市椒江某门诊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原价1680元、秒杀价520元”等价格的美容产品广告宣传图片,在活动开始前的7天内或者最后一笔交易中并未以该价格成交过,实际成交价格均低于该标示的原价,属于一种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而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医疗美容所有”字样的行为则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之行为。执法部门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玉环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对外销售一款口服的“宇梵”黑松露杜仲虫草精片和一款外用的“太御令”抑菌喷剂,宣称具备“延时助勃、提高精子质量、提高生育能力、增大增粗、增加勃起频率”等功效,经检验该产品不含那非类物质。经统计,涉案违法所得107.4万元。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行业动态

01

又一反垄断案!因取消支付宝渠道 美团遭用户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京73民初888号显示,王某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团运营主体,下称“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王某的委托人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鹏飞介绍,美团APP、美团点评APP等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取消支付宝渠道,使得消费者无法在上述APP中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

事情可以追溯到今年7月底。当时有媒体报道称,部分用户在使用美团支付时发现,美团月付和银行卡支付占据优先位置,微信支付、ApplePay也在支付选择列表上,只是不再显示支付宝支付。这不是美团第一次取消支付宝渠道。据统计,自2016年起,美团已经三次被部分用户反馈称无法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02

《12月电商用户体验与投诉报告》发布 这26家电商投诉案例披露

2021年1月5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20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报告涉及了综合零售电商(主要集中在直播电商、二手电商、社交电商、母婴电商)、生活服务电商(主要集中在在线旅游、在线教育)等领域。报告公布了《2020年12月全国电子商务消费评级榜》,12月消费投诉数据及26家电商典型案例。

12月全国网购用户投诉问题类型排名前十的依次为:退款问题、商品质量、发货问题、虚假促销、退换货难、售后服务、网络售假、网络欺诈、霸王条款、订单问题。

报告中,在零售电商领域公布了十七个典型用户投诉案例,涉及平台有拉趣网、返利网、有赞、闲鱼、小红书、微拍堂、贝贝“贝仓”、批批网、国美、孩子王、橙心优选、孔夫子旧书网、1688批发网、抖音、网易严选、环球U品、海淘免税店。

在生活服务电商领域公布了九个典型用户投诉案例,涉及平台有饿了么、马蜂窝、旅划算、麦淘亲子、走着瞧旅行、去哪儿、潭州教育、帮考网、学慧网。

来源:网经社

03

中消协:加强网络消费领域算法规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举办“网络消费领域算法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座谈会“,指出加强网络消费领域算法规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消协表示,目前网络消费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网络游戏抽奖概率不明、大数据杀熟、网络消费促销规则繁复、网络搜索竞价排名推荐、网络直播推送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刷好评隐差评使评价结果呈现失真、平台采用算法限制交易等。

对此,中消协分析认为,这些问题的背后,核心是互联网平台对算法技术的应用。

同时,中消协根据消费者投诉、有关调查和相关报道,总结出网络领域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算法应用问题主要包括推荐算法、价格算法、评价算法、排名算法、概率算法、流量算法,由此也出现了价格歧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误导、算法不透明等问题。

对此,中消协指出,为更好保护网络领域消费者权益,有效规制算法应用中的问题,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网络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切实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网络经营者的算法应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全面客观,反对片面诱导。网络经营者运用算法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应当全面客观,反对仅以所谓“精准”推荐代替公共选项,利用消费者信息占有不足,实施片面诱导,从中渔利。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反对消费歧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广大消费者,反对利用消费者个人数据画像,采取算法应用,锁定特殊消费群体,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混淆等销售策略。

三是坚持诚实守信,反对欺诈、霸凌。网络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应用算法,反对利用技术手段,欺骗、隐瞒真实情况,欺凌消费者,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

四是坚持正确导向,反对错误观念。网络经营者算法应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反对利用人性弱点,扭曲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

中消协还指出,期待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加强算法应用的有效规制。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04

饿了么外卖员送餐时猝死 众包没签劳动合同 平台能否“置身事外”?

近日,一则关于饿了么外卖员送餐时猝死的新闻被曝出,令人惊讶的是往日身着平台配送服的外卖小哥却因“无劳动关系”只获得平台人道主义2000元的补偿款,这也引发对外卖骑手群体权益保障的思考。那么,受限于平台管理和考核制度下的外卖小哥,2000元的“兜底”保障,饿了么真的就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吗?

据了解,外卖小哥下载“蜂鸟众包”APP并注册才能成为平台骑手,“蜂鸟配送”隶属于饿了么品牌运营商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值得关注的是,骑手在注册之前,须阅读3个相关的协议和承诺书,其中,在《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中,有一项特别提示,明确表示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用户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其家属在追究工伤保险与死亡抚恤等问题时,饿了么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为由,只能人道主义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外卖平台如果并未对骑手进行约束和统一管理,只是撮合交易,不建立劳动关系是合理的。因为一般而言骑手会和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务或者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对于骑手是有大量约束,这种约束除了显而易见的规定时间、地点报到之外,还有接单任务量和奖金等软性约束,且明显存在隐性的不合理设置的,导致骑手只能按照平台的政策要求和规定时间、地点去提供服务的,那么,这种软性的约束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应当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不然也是一种算法剥削的形式。

因此,严哲瑀认为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蜂鸟平台实际上做的是分单派单平台,未与骑手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从这点来说平台与骑手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只是信息撮合平台。当然,饿了么早年也有判例,因为统一提供标识、进行管理等原因被判决与骑手成立劳动关系。如果至今,饿了么还没有改变到位,剥离强管理属性,也可能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张可欣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M4MDY3NA==&mid=2651368002&idx=1&sn=69ff5bd61254d7a4641b0e02869e1049&chksm=801a6e6fb76de779b3d1b29006938ead3ea09fdc192603e9a190f67e9413a85337d278116fd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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