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级别产出的第四方支付,终于迎来了一记重拳!
2021-01-31 23:56:42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120 收藏

本文作者
腾讯安全战略高级研究员 吴延鸿
腾讯金融安全合规 刘承箔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1月25日,最高检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并同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林某甲等8人利用第四方支付方式涉及46亿的非法经营案被曝光,非法第四方支付产业的猖獗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最高检同时发布“规定+典型案例”,以强硬姿态双拳出击向非法第四方支付等网络犯罪宣战,其会给此类非法产业带来一场怎样的大清洗,大家一起拭目以待。今天,鹅师傅就给大家再盘一盘,第四方支付到底是如何被这些黑产分子玩坏的。

仅2018年,第四方支付相关的案件数量比2017年增加了6倍,随后每年以约2倍的速度增长。并且,只要涉及非法第四方支付这一犯罪手段,其涉案资金流水动辄上亿,堪称天文数字。

2020年内,苏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破获的涉第四方支付的案件有9起,涉及约40个第四方支付平台,涉案总流水超100亿元。张家港市公安局成功摧毁一个为网络贷款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渠道的犯罪团伙,累计抓获涉案人员79名,涉案总资金高达4.8亿余元。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成功打掉17个第四方支付平台,涉案资金流水达10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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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听过的第四方支付,有什么神秘?

要说清楚第四方支付,还得从第一方支付开始从头说起。

以前鹅师傅出门,兜里总要揣着厚厚的一沓现金,动不动就掏出钱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大款范十足,此即第一方支付,实物、货币支付

后来不流行带钱出门了,取而代之的是工农中建交等各种银行卡,鹅师傅负责刷卡,银行负责给钱,此即第二方支付,银行类机构支付。

再后来,手机移动支付问世,微信、支付宝等成为更时髦的支付方式, “手机在手,天下我有”,给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这类介于银行和商户之间的第三方平台,依托于第二方支付来实现更为便捷的移动支付,此即第三方支付,常见的有微信、支付宝等快捷支付。

而现在,鹅师傅买单时服务员甚至都不问“微信还是支付宝支付”,直接丢给鹅师傅一个二维码了事,不管是用微信还是支付宝扫码,都能成功将鹅师傅的钱转入店家的口袋。这类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接口、互联网电信运营商接口等,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整合搭建出的更便捷的支付通道,通常被称为第四方支付。

看到这里,你可能要纳闷:第四方支付挺好用啊,给商家、消费者带来了更好的移动支付体验,为何最高检要如此大动干戈地重拳打击?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第四方支付都是违法犯罪。

第四方支付与第二、三方支付,除了支付方式不同外,通常还有着一个根本性的差异,那就是从事第二、三方支付的机构必须有国家许可的相关金融牌照,持证上岗,并受到严格监管。而第四方支付通常没有金融牌照,这就决定了它只能提供聚合类的技术服务,金融类的业务它是不能碰的。一旦做了就涉及违法,更有可能被利用于帮助违法犯罪。


第一,商户资金碰不得,“二清”模式不允许。

国家为什么要求支付机构必须持有金融牌照才能经营?因为涉及资金沉淀和清算,资金留存支付机构的手上,这两个环节管不好,就会出大事,轻者携款跑路,商家的钱没了,严重者危害国家金融稳定,把银行的合法业务都通过民间渠道非法化了。

第四方支付机构没有相应资质,没有受到严格的审查和严密的监管,如果代为接收支付给商户的资金,再由其结算给相应的商户(此为“二清”),势必滋生严重的金融风险,给群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第二,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第四方支付旗号从事非法支付结算。

部分第四方支付、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使用金融、支付机构的合法支付通道,为赌博、涉黄、诈骗、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充值、提现等服务,从中赚取巨额手续费。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实际上聚合了大量收款账户,以个人转账、虚构交易等各种方式流转资金,干的还是黑金洗白的勾当。这类第四方支付平台日益成为网络黑产的“金融结算中心”、“宠儿”,披着合法的外衣成为犯罪团伙的“金融管家”,帮助其逃避资金监管,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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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非法第四方支付

非法第四方支付为继续在各种打击中继续生存,衍生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对公账户成为“新宠”

据鹅师傅了解,公司的对公账户,是银行为企业等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结算、现金收付等资金往来,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其中,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

目前非法第四方支付产业中已出现了利用对公账户在支付机构注册商户的黑产链,甚至出现了对公账户的“众包”模式。为什么非法第四方支付产业链愈发青睐对公账户呢?

相比于个人账户而言,对公账户的欺骗性更强,更容易获得受害人的信任;同时,公司业务往来较多,对公账户频繁转账是常事,不易被管理部门察觉;并且,对公账户每日转账的限额更高,更能便于犯罪分子洗钱;最后,查询、冻结对公账户转账支付等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难度较大,且不可紧急冻结

目前,利用对公账户黑产链条各环节均有高额利润赚取。据鹅师傅了解,一个对公账户的价位在5000-8000元不等,部分对公账户可达到1.2-2万元,雇佣的兼职人员每单可获好处费1000-3000元不等。

从管理层面来看,央行取消了对企业银行账户开设的许可审批;同时,政策的放宽也导致了监管措施上的放宽;并且,一些银行对对公账户开设过程的尽职调查漏洞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2)怕灰黑产“树大招风”改为“化整为零”

非法第四方支付需要控制大量账户与大量收款码,才能更好地隐匿资金流。但是账户聚集易被监管或机构风控识别,利用众包方式向正常用户“租码租号”成为趋势。这种“众包租码”方式衍生出了“跑分”群体。

他们的宣传文案是这样子的:

可是,真的有“足不出户,无需投入,轻松日入千元”这样的合法工作吗?如果有,麻烦下次请叫上鹅师傅一起致富哦~

实际上,“跑分”群体参与到了网络犯罪团伙的洗钱流程里,为网络黑产逃避监管提供帮助。为啥这么说呢?您请看下面这张图:

可见,“跑分”群体眼中的“高薪工作”,实际上为非法第四方支付聚合大量的收款码,解决了他们十分头疼的账户问题。通过一个个私人账户提供的收款服务,隐匿其庞大的资金流,最终通过多层级转出与转入,实现了资金链空间上的跳转。这种更“安全”的方式越来越得到非法第四方支付的青睐。

(3)设计交易环节来收钱,企图不再“引人注目”

非法第四方支付主要是为网络犯罪团伙们提供资金流周转服务。然而,单纯的“转账模式”形成的大量转出或转入极易被识别进行监管。但如果在伪装的“交易模式”下,很容易逃过监管。

一是虚拟商品或服务交易。如利用通讯运营商的话费充值平台,将非法网站客户的资金用真实话费充值的形式进行掩盖。司法实践中还有虚构其他商品的案件。如在余强、吴志城非法经营一案中,该团伙搭建“亿龙管家平台系统”,创建众多交易渠道,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的红木交易为由进行收款,收款后,余强等人将资金在其控制的账户中进行归集,然后对资金进行再分配,最后通过另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付到指定的账户。

二是利用电商“空包”刷单交易。如在电商平台注册设立大量店铺,利用店铺二维码作为收款码,非法网站客户扫码支付后,资金会进入电商平台账户。代收团伙再根据电商交易规则,向“空包”网站购买快递单号,表明货物已经寄出并签收,进而提取这些非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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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网络黑产的“金融结算中心”,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非法第四方支付处于犯罪团伙资金流的核心位置,称得上是网络黑产的“金融结算中心”。


那么,非法第四方支付究竟会涉及哪些犯罪呢?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非法第四方支付是网络黑产的“金融结算中心”,其为网络黑产提供的资金服务属于帮助行为。如果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便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合法经营的第四方支付,如果为网络黑产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也可能构成本罪。

(2)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为洗钱罪上游规定的八种犯罪进行“洗钱”,那么构成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重新修订,将“自洗钱”行为也纳入该罪规制的范围内,同时加大对洗钱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如果非法第四方支付服务的类型不在洗钱罪范围内,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非法经营罪

若第四方支付机构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会触及非法经营罪。如果非法支付结算的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便可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账户是非法第四方支付的重要“法宝”。非法第四方支付往往与数据灰产合作,通过窃取、购买等方式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显然,如果获得的是信用卡信息,则可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获得的是除信用卡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则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除此之外,非法第四方支付还有可能与犯罪团伙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其他犯罪。

来源: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安宇洁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M4MDY3NA==&mid=2651368482&idx=4&sn=d256124a19e95d10700722697f449706&chksm=801a680fb76de11926a35506a3b58d79f1697fc74518ce2676a128263ffc0cf0a7af2648f02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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