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即将上会的IPO企业全部取消审核!新刑法发威!
2021-03-07 17:46:05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141 收藏

首先20家抽中现场检查的IPO排队企业,16家撤回3月才过4天,科创板主动撤回终止审核3家,终止注册1家,创业板5家主动撤回终止,共9家

定于2021年3月4日召开2021年第26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的2家全部取消!一家被两次被问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毛利率超60%远高于同行!

阳春3月,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对于有些企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感受到的是新刑法的威力!

3月开始!证监会:岀具虚假证明文件,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最高10年有期徒刑,欺诈发行最高判刑15年!

在监管层的问询和检查下,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有时会披露一些没有公布过的信息。在监管层频频表态和新刑法威力下,近期,终止撤回成为常态!IPO显得有点复杂!

既然现场检查威力如此之大!是否应该成为常态!

现场检查为主基调!20家抽中,16家撤回!

监管层表态:现场检查是监管部门书面审核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有利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注册制试点成功的关键。当前情况下,现场检查对提高IPO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涉及11家创业板申报项目,有9家项目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分别在收到现场检查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和撤销保荐。

本次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涉及9家科创板申报项目,有7家项目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分别在收到现场检查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和撤销保荐。

绝不能“一撤了之”,也绝不允许“带病闯关”

对于现场检查进场前撤回的项目,如发现存在涉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保荐机构、发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绝不能“一撤了之”,也绝不允许“带病闯关”。

3月,科创板与创业板9家!

即将上会的IPO企业全部取消审核!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欺诈发行15年!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2、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6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1年3月4日召开2021年第26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具体会议事项已经公告。

鉴于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6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鉴于盐城海普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6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特此补充公告。

发行监管部

2021年3月3日

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6次工作会议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1年3月4日召开2021年第26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现将参会发审委委员及审核的发行申请人公告如下:

一、参会发审委委员

赵江平     徐  艳     范  云     黄天义     

庄江波     兰邦华     周  波     

审核的发行人:

  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二、参会发审委委员

龚  凯     徐  艳     庄江波     姚旭东     

赵江平     廖育奎     沈梁军     

审核的发行人:

  盐城海普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发行监管部

                    2021年2月26日

1、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两次被问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8次发审委会议于2021年1月1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审核结果--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发行人名称: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唯新路 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6,036 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林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6年 6 月 28 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5 年 9 月 11 日

报告期内,公司是专业从事临床血管给药工具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Ⅲ类医疗耗材静脉留置针系列、输液港,以及医用敷料、注射器等其他产品。公司以国际、国内先进理念,结合中国临床实践,自主开发专利技术,专注研发新型、高质量、创新以及差异化的医用耗材,将具有正压、防针刺、耐高压功能的静脉留置针产品成功投入临床推广及使用。

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03亿元、6.88亿元和7.92亿元,其中,公司留置针类营收占主业收入的比例分别85.85%、84.48%和85.48%;实现净利润分别是1.68亿元、1.74亿元和2.07亿元。

林华医疗招股书显示,2017至2019年,公司研发支出仅占营收比重的2.39%、2.67%和2.54%,低于行业平均值;同期销售费用却高达1.76亿元、2.03亿元和2.41亿元,占营收比重29.25%、29.56%和30.5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吴林元持有公司79.99%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自 2002 年以来,吴林元一直持有林华医疗不低于 70%的股权,处于控股地位,并担任林华医疗董事长和总经理。吴文燕持有公司 9.21%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吴文燕为吴林元之女,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89.20%的股权,对林华医疗已实际形成稳定的控制关系。

依赖经销商渠道的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通过经销方式进行销售,公司目前拥有一级经销商约 1,020家,二级经销商约 741 家,覆盖约 3,389 家终端医院。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2019 年度,公司经销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61%、89.50%及91.80%,经销模式为公司主要销售模式。

单类产品依赖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公司留置针类营业收入分别为 51,774.79万元、58,048.26 万元及 67,686.65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85%、84.48%和85.48%。公司的营业收入对留置针类产品的依赖较大,如果留置针类产品的销售出现问题,将给公司经营带来较大风险。

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中商誉为 1,677.92 万元,系林华医疗于 2017 年 2 月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嘉兴美森所致。

公司控股合并嘉兴美森90%的股权,合并日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 343.67 万元,合并对价为 2,610.00 万元,合并对价高于嘉兴美森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部分,在合并日确认商誉 2,266.33 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发行人收购嘉兴美森形成的商誉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值进行了减值测试,对收购嘉兴美森形成的商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88.41 万元。

如果嘉兴美森经营状况出现进一步恶化的情形,相关商誉可能会进一步发生减值,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吴林元,男,中国国籍,香港居留权,1958 年 7 月出生,汉族,上海交通大学 EMBA。1979 年至 1996 年,历任常熟市第二机床厂工程师、常熟市南湖塑料五金厂厂长;1996 年 6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林华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 8 月至今,任林华医疗董事长、总经理;曾荣获 2013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十大领军企业家、2012 年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十大杰出贡献人物等。

吴文燕,女,中国国籍,香港居留权,1981 年 9 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20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林华有限副总经理,2015 年8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林华医疗董事、副总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任林华医疗董事。

在2020年4月30日发出的反馈意见中两次被问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低,前五大客户相对稳定。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交易合作历史,具体交易内容、交易数量和金额及占比,交易定价依据,销售毛利率情况,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交易合作历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资金往来等其他利益安排。(2)根据报告期内中标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前十大的终端用户情况,金额及数量。(3)说明报告期内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销售主要依靠公司学术推广的模式及销售贡献情况,销售人员数量、分布及薪酬、销售费用等变动情况与公司自行开展学术推广情况是否能够匹配,是否合理真实,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核查。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法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和业务宣传费构成。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1)补充披露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职级发布、当地人员平均工资等说明各期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的合理性;(2)说明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划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说明发行人业务宣传费是否均能对应到相关推广活动,业务宣传费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会计入账对应单据是否完整;(4)补充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远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1)-(4)事项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5)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20年4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吴维民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创晟公司在新余最大的客户是新余市人民医院。2015到2017年间,创晟商贸和实控人吴维民向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邹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30万元。判决书显示,林华医疗等多家医疗器械公司先后授权创晟商贸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销售该公司的医疗器械。

此外,在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道布代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道布代为原巴州人民医院装备科副主任。“2009年至2016年,道布代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盛韧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销商李某在办理医用耗材出入库手续及继续取得林华留置针在巴州医院授权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李某所送现金29万元。”

再有,2016年6月21日披露的“扶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指出,“被告人扶某某收受黄某某回扣款后,从黄某某处采购2000支林华牌留置针,并帮助黄某某在桂东县人民医院办理了入库手续。”

 

依赖大客户金达莱销售占比近六成,连续4年贡献营收超50%,毛利率超60%远高于同行,

公司名称:盐城海普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0,000,000元

实收资本:36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刘必前

成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7 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9 年 10 月 18 日

注册地址: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区磐石路北侧、建材三路东侧

主营业务情况

本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水处理分离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的分离膜主要供膜应用企业用于膜法水处理项目,利用分离膜的选择性分离功能对水进行过滤,实现水与其它物质的有效分离。水处理分离膜行业符合国家绿色经济的发展理念,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行业。公司主要产品系微滤中空纤维膜产品,2019 年 12 月起面向市场推广超滤膜产品,其中,微滤膜产品主要应用于采用 MBR 工艺的市政污水处理和膜法工业污水处理;超滤膜产品主要应用于净水和膜法工业污水处理。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刘必前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总股本的 39.31%,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必前先生,1957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78 年 3 月至 1982 年 7 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攻读并获取学士学位;1982年 9 月至 1985 年 12 月,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攻读并获取硕士学位;1985 年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期间历任研实员(1985 年)、助理研究员(1987 年)、高级工程师(1995 年),课题组长(1999 年至2017 年),2006 年获研究员资格;2016 年 5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盐城海普润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份公司成立后,任本公司董事长至今。

刘必前先生长期从事化工新材料、纳米技术、新型纺织材料、精细化工材料、高分子膜的制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获得授权专利 70 余项,承担过多个国家科技攻关计划、973 计划、863 计划、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重大课题、国家产学研课题等重大项目,于2014 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15 年获得中国发明协会发明创新奖和国际日内瓦发明金奖。

在2020年11月6日发出的反馈意见中: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刘必前长期在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任职(1985年至2017年),2016年任发行人前身盐城海普润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刘必前在高校任职期间投资设立发行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校教职工兼职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及判断依据,刘必前创立发行人并任职是否需取得原单位批准,是否属于离岗创业。刘必前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是否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是否存在泄漏原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原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客户集中度和单一客户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在下游市政污水处理市场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以金达莱为代表的膜应用企业对高品质水处理分离膜需求较高且不断增长。为抓住市场机遇,本公司积极努力提升产能。但是,公司扩充产能需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且需一定的建设周期,因此,公司采取保证重点客户供应的经营策略。加之公司仍处于发展早期,品牌知名度需要一段时期的经营累积来逐步提升。故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22%、83.08%和 73.65%,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对金达莱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53.71%、71.26%和58.64%。

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波动不大,始终保持在 60%以上。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3.10%、65.26%、62.13%,膜丝毛利率波动较大,2019年膜丝及膜组件毛利率存在不同程度下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761.86万元、15,810.04万元和25,301.6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营业收入增长、应收预收款项变动、投资活动支出等项目等,说明2019年货币增加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及保函保证金的支付比例,说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与应付票据是否匹配,相关资金是否真实合理,并列式提供报告期末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列表(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开具银行、票据对方单位、性质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7、2018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各项会计差错的发生原因、调整方法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文章来源: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M4MDY3NA==&mid=2651369492&idx=5&sn=cb0d9e6a7fda0f15dfca5cebd774124c&chksm=801a7439b76dfd2f8175340ae5c9f45271b1356407432a18dd98516f98b012c61d5a4a94247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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