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钓鱼网站
(5)下游销赃
自2018年9月始,被告人王泽勇让被告人张淑贤制作1378游戏平台的钓鱼网站,让被告人吕幼聪制作植入木马程序的1378游戏客户端,挂在钓鱼网站内供玩家下载。王泽勇还通过被告人樊壮壮、张瑞、邢国伟利用百度等进行网络推广。玩家下载安装后即被植入木马程序,木马程序可自动记录游戏账号及密码,并将账号内游戏币进行隐藏,待玩家下线后,被告人王泽勇盗取账号内游戏币并予以出售,其中造成被害人黄某、汪某、方某共损失人民币36148元。被告人李少帅、季小宗、安茂勇明知游戏币来路不正仍然予以收购,赚取差价。
2019年3月28日,王泽勇、安茂勇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4月3日,樊壮壮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吕幼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4日,李少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17日,季小宗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4月26日,张淑贤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4月27日,张瑞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4月29日,邢国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被告人王泽勇、张淑贤、吕幼聪制作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游戏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李少帅、季小宗、安茂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樊壮壮、张瑞、邢国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进行推广,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吕幼聪、李少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泽勇、张淑贤、樊壮壮、张瑞、邢国伟、季小宗、安茂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泽勇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淑贤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幼聪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少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季小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安茂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樊壮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邢国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十、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现金发还于被害人黄某、汪某、方某,其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看上去稍微有点复杂,我们分析一下,本案共九名被告人,根据不同分工大致分为技术、运营、下游销赃三类。
技术这个好理解,被告人王泽勇、张淑贤、吕幼聪制作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游戏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运营这块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被告人樊壮壮、张瑞、邢国伟符合条例中写明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的情形,所以最后认定三人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是“明知”,第二是“广告推广”。
(1)先说“明知”,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利用自己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依据本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结合其对他人所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之间往来、联络情况,收取费用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2)“广告推广”按照司法解释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拉客户。比如收费制的色情网站。
第二种情形,是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拉广告客户,帮助该犯罪网站获取广告收入,以支持犯罪网站的运营。比如免费制、通过广告位收费维持运营的色情网站。
被告人李少帅、季小宗、安茂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销赃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也是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是“明知”,第二是“收购”。
(1)先说”明知“,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明知“包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也可以理解为根据某些方式推定你是知道的,比如货物的进货渠道是否正常,货物的价格是否符合行情等。如果确实是不知道,不成立犯罪,但是知道后继续进行收购等行为的,成立本罪。
(2)“收购”,是指收买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少量赃物自用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句对于经常玩游戏购买游戏币和装备的玩家来说是很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