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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无线通信网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起,被告人程某某因为兴趣爱好,通过使用摩托罗拉TETRACPS软件进行功能设置,用“写频”的方法,帮助他人将5部废旧对讲机接入上海市公安局350MHZTETRA数字集群无线通信网,收听公安指令。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因将奉贤的一部对讲机接入上海市公安局350MHZTETRA数字集群无线通信网被传唤后,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和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对讲机、锂电池、数据线、电源适配器均予以没收。
案情分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本案中的无线通信网。被告人用“写频”的方法,帮助他人将5部废旧对讲机接入上海市公安局350MHZTETRA数字集群无线通信网,收听公安指令,属于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